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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断工龄款不是共同财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28 南京晨报

  市民常女士来电说,她于1993年8月和丈夫汪先生登记结婚,生育一个女儿。近年来,双方因为经济问题,以及男方父母住院经济补偿问题,数次发生争执。去年,汪先生与常女士各自单位不景气,二人先后买断了工龄。汪先生领取了6.4万元补偿款,常女士领取了2万元补偿款后,双方的争吵更是日渐升级。此后双方一直分居。

  前不久,丈夫汪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常女士要求分割丈夫名下的住房公积金1.

8万元和6万多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对于丈夫1.8万元的住房公积金,法院认定这是夫妻共有财产,常女士应分得9000元。但丈夫买断工龄补偿款,法院却没有判给常女士。

  常女士问:既然公积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为什么买断工龄款就不算夫妻共同财产呢?律师:应视为个人养老钱

  江苏容大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敏表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法院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有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的或应该取得的住房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但“买断工龄”补偿款,它显然既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的几项收益,又不属于司法解释中明列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其他财产,鉴于它是建立在国有企业员工“终身制”,且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等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基础上,企业支付给员工的经济补偿金,主要是对特定人今后事业、养老、就医等方面的救济、补偿性质,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畴,就其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

  作者:王旭雁冒群/来源:南京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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