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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告破立即表彰”的做法欠妥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45 检察日报

  长期以来,在我们的司法实践中,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告破后,有关部门立即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的做法,已经为我们司空见惯。不久前,在内蒙古大学校长旭日干院士被绑架一案中,有关部门的做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作为一种激励方式,对破获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的有功人员进行适当和适时的表彰,对于提高公安干警与犯罪作斗争的工作热情,进而实现对犯罪的有效追诉,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案件告破立即表彰”却容易滋生一系列的严重问题:

  首先,案件告破后立即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不利于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甚至会使侦查人员产生——侦查成功的标志就是破案——这一不恰当认识,以至于使侦查游离于“诉讼”之外。案件告破后立即进行表彰的做法容易诱发侦查人员的功利之心,使侦查人员往往过多地关心案件的及时告破,而很少关心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固定工作,更不会关心证据的收集程序是否合法。不仅如此,案件告破后立即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也容易使侦查人员对侦查与公诉关系产生不恰当的认识。本来,作为公诉的准备活动,侦查应是国家追诉犯罪机制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很显然,案件告破后立即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将最终导致侦查游离于公诉之外,似乎未来法庭审判中的追诉活动是否成功,完全属于检察机关的事情,而与侦查活动没有太多干系。

  其次,案件告破后立即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既明显背离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也使错案的纠正变得异常艰难。作为现代刑事诉讼中的一个基础性的原则,无罪推定的内涵尽管极为丰富,但却有一个最基本的要求,那就是只有一国的法院才有权对一个公民定罪。而在案件告破后法院最终定罪之前,有关部门立即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的做法就有违背无罪推定之嫌。这是因为,案件告破后立即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会产生这样一种无形的效果: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人就是“罪犯”。否则,有关部门为什么要对“所谓的立功人员”进行奖励呢?难道有关机关会奖励那些“办错案”的侦查人员吗?很显然,这一做法实际是在代替法院预先判决某一公民有罪,这明显违背无罪推定原则的要求。不仅如此,由于案件告破后,有关的侦查机关(人员)已经因此受到有关部门的表彰,错案的纠正将因为面临着来自各个方面的压力而人为地变得困难。

  最后,案件告破后立即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不利于被告人获得公正的审判。作为许多国家宪法和国际人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权利,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对于确保被刑事指控的公民免于遭受不公正的定罪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在我国,虽然公正审判权并没有作为被指控者的一项基本权利确立在刑事诉讼法之中,但是,在1996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中,却巍然矗立着“公正审判”这一重要概念。而“案件告破后立即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这一做法,却有可能严重影响着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尤其是获得公正的审判过程——的权利实现。这是因为,尽管公正审判的内涵极为丰富,但是,按照国际人权法的基本要求,公正审判权至少包括获得“独立和不偏袒的法庭”进行审判的权利。很显然,案件告破后立即对有功人员进行表彰的做法,将对法院审判权的独立和中立行使进而对公正审判构成严重的威胁。这在中国已经不再是一个高深的有待证明的理论问题,而是一个基本的法律常识。道理很简单,“表彰大会”都已经开过了,法院还敢“轻易”宣告被告人无罪吗?已经形成预断的法院还会宣告被告人无罪吗?

  综上,笔者建议,对于那些在案件侦破过程中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的时间应该后延至法院对被告人作出生效的定罪判决之后,至少也应等到第一审法庭审判宣告被告人有罪之后。只有这样,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才能得到相应的提高,侦查工作也才可以被纳入“诉讼”的轨道,并服务于诉讼活动的现实需要。也只有这样,无罪推定方能得到切实贯彻,被告人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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