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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认证不能为不正当竞争“贴标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8:45 检察日报

  一个假称“德国百年企业”的欧德装饰材料公司,居然连续三次被中国消费者协会许可使用“3·15”标志;一个并不具有认证资格的全国牙防组,却为诸多口腔保健产品戳上了认证标志。随着欧典地板事件和全国牙防组事件的曝光,人们开始怀疑这类质量认证可能成为不法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帮凶。近日,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北京大学法学院韦之副教授。

  记者:韦老师,你好。对于欧典事件和牙防组事件,想必你都有所了解。欧典是利

用虚假宣传来促销地板的,而一些牙膏厂家则是利用全国牙防组的违规认证来推销产品的。两者的共同点都是利用“违法”的手段来提高自己产品的竞争力。这是否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韦之: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欧典在广告宣传中谎称自己源自德国品牌,是德国的百年企业,其行为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虚假广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并依据情节轻重给予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其他经营者认为欧典的行为侵犯了其权益,他们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欧典承担侵权赔偿等责任。

  记者:与明确禁止虚假宣传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了“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那么,如何看待全国牙防组这种违规认证呢?

  韦之:首先,不正当竞争是针对同行业经营者之间而言的,由于全国牙防组并不从事口腔保健品的生产经营活动,所以它本身不可能单独成为不正当竞争的主体。其次,认证从本质上看,不过就是对产品或服务品质的一种证明,其范围是很广的。即使牙防组的认证属于非法认证,那么,也要分两种情况来讨论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某企业明知牙防组没有质量认证资格,却操纵它进行认证,以此获得不当利益,即原本并不具有的产品优势和市场竞争力,该企业和牙防组的行为共同构成不正当竞争;如果某企业是善意地向牙防组申请认证,然后被授予了这一认证标志,该企业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记者:你刚才提到,牙防组的认证实际上就是对产品品质的一种证明。无独有偶,在欧典事件中,欧典也是在其产品上利用了中国消费者协会的“3·15”标志。而且,按照中消协关于“3·15”标志的说明,“3·15”标志具有4个功能,其中包括信誉证明功能和消费引导功能。由于这两种标志都是用于商品上,都是对商品质量的证明,它们可否视为商标法上的证明商标?

  韦之:证明商标在我国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有明文规定,它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如“绿色食品”、“纯羊毛标志”等。从这个定义看,“3·15”标志和牙防组的认证可以说都是证明商标,因为它们都是对商品的特定品质的证明。作为商标,证明商标可以是注册商标,也可以是未注册的商标。

  记者:透过欧典事件和牙防组事件,人们现在怀疑这类质量证明背后是否存在某些商业交易。那么,商标法关于证明商标的使用有何规定,以保障这类商标的公正使用?

  韦之:为保障证明商标的公信力,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商标法以及它的配套规章对此作了一些相应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申请证明商标注册时,申请人应提交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二是证明商标所有人不能同时是证明商标使用人,即其本身不得从事该证明商标使用范围内的营业活动;三是证明商标必须对社会开放,凡符合其使用条件的经营者均可以申请使用该证明商标。

  记者:证明商标是对商品特定品质的证明,消费者也是基于对证明商标的信赖而购买商品,如果使用该证明商标的商品事实上并不具备这种特定品质时,证明商标所有人应否承担法律责任?对谁承担法律责任?

  韦之:一般情况下,证明商标所有人应承担行政法上的责任,即由工商部门对它进行查处。在特殊情况下,它还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在使用证明商标的商品的质量达不到证明商标所表明的质量状况时,如果证明商标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尽到审慎审查义务而错误许可他人使用其证明商标的,证明商标所有人和使用人应该共同对因此受到损害的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证明商标所有人尽到了自己的审查义务,其许可他人使用证明商标不存在过错,其就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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