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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外课伤人学校学生三七分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9:05 上海青年报

  本报讯(实习生 魏梦晓 记者 陈轶珺 通讯员 簧懿清)学校组织学生在公园内上摄影课,中学生李某一头撞伤了在公园散步的曹某,曹某将学校和李某一同告上卢湾区法院,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法院支持了曹某的请求。

  李某是上海某中学的学生。2004年4月的一天上午,李某所在的班级由学校的教师和劳动技术教育中心的教师带领,在本市一所公园内进行实地拍摄,接受教学内容为摄影的劳

动技术课程教育。顽皮的李某在公园内与同班同学玩捉迷藏,奔跑中一头撞上了正在公园内散步的曹某,曹某的左腿膝部被李某的头部猛烈撞击,致使曹某的左腿撞在公园内的铁凳上。曹某倒地后左膝疼痛,不能动弹。经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曹某左胫骨平台粉碎性骨折构成轻伤,并导致功能障碍属九级伤残,目前遗留左膝创伤性关节炎。

  法院认为,李某的过错直接造成了曹某身体伤害,李某应就曹某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李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李某的法定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该中学的教师未能完全履行职责,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没有及时对李某与同学在公园内玩捉迷藏游戏予以制止和约束,故该中学对曹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判决李某的父母给付曹某各项费用共计46000余元;该所中学相应给付曹某各项费用共计19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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