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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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9:14 东方网-劳动报 |
“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益,首先就是知情权,而知情权又直接导致行使选择权行为的发生。”市消保委法律部副部长唐健盛告诉记者,一个品牌要赢得在消费者心目中的地位,需要时间以及信任度的累积,只有长年累月提供产品和服务保持一贯的真实性和优质性,才能在消费者心目中树立良好形象。 侵害了“知情权” 唐健盛说,消法也强调经营者应该显著标明其提供的产品与服务,但如果由于商家的标识欠明了,造成被粗心的消费者误认,显然侵害了消费者本身的知情权与选择权。虽然并不意味这些便利店“存在故意”或是说其有恶意行为,但作为一个有社会责任的经营者,他应该避免“宣传不当被错误认知”的情况发生,保证消费者能在不被干扰的情况下自由行使选择权。 有违商业操守 唐健盛表示,一旦出现部分、甚至是一两家便利店存在服务瑕疵,消费者就可能迁怒于“印象中的名牌企业”,直接导致该企业的商业信誉度下降,信任感受到动摇。如果消费者因此放弃了在该品牌相关店铺内的购买行为,其所累积起的经济利益、品牌形象等潜在损失也将是难以弥补的。这些情况的发生显然有违商业操守,所以,企业不能混淆视听,而是应该主动提供真实、明显、易于理解的宣传。 应发“友善提醒” 唐健盛表示,从保护消费者的角度出发,被傍企业应该向消费者发出友善提醒,帮助他们规避跑错店铺的风险。 另外,消费者并不具备专业的识别能力,所以,连锁便利店对于店铺究竟是属直营店还是加盟店也需要明确告知,并在显眼处标明,特别是在与旗下店铺签订合同时要同时对其的商业行为立下规矩,真真切切地尊重消费者的知情权。 □记者刘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