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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城乡同命同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9:19 大洋网-广州日报

  本报讯 据《江淮晨报》报道,“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这是安徽省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的。日前,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参照该标准对一起车祸赔偿案件进行调解,对来自农村的事故受害人按照城镇居民生活标准计算赔偿标准,首次实现农村人与城镇人“同命同价”。

  2005年7月7日,金某驾驶货车至合肥市第三十中学附近,撞伤横过机动车道的11岁小学生方方(化名),致其10级伤残。合肥市瑶海区法院审理查明,方方来自农村,属农村户口,但方方所在的合肥市某小学出具证明,证实方方早在2004年元月就转至该城市小学就读。按该指导意见,其人身损害的伤残赔偿金,可以直接依据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法官主持调解,被告同意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502元。该案中,方方可得到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多2.5万元以上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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