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出台地方法规 引咎辞职制度进入地方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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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9:23 中国新闻网 |
中新网4月3日电 据法制日报报道,前天结束的江苏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预防职务犯罪条例》,首次将引咎辞职列入地方性法规。 报道称,根据这个条例,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的“一把手”为预防职务犯罪第一责任人,而当发生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有直接责任的情况时,这些单位的领导应当引咎辞职 。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有关机关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依法免去其领导职务。同时,这个条例还规定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中,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一把手”和其他相关责任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预防职务犯罪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对于将引咎辞职列为法规,有关人士认为,这不但将增加这项制度的约束力和稳定性,还将使这项制度规范和约束的范围扩大,而不仅仅限于党内干部。 此外,跑官要官和资金分配等引人关注的问题也首次被立法制止。 在这项引人关注的地方法规中,还首次增加了对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审计监督内容。 据了解,上述这些内容都是在条例(草案)一审,并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后,根据委员和广大群众意见,修改后增加的。(蒋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