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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自省运动”的合法性困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9:24 国际在线

  作者:邱伟

  用写日记的形式让检察官“强制自省”,这是对检察官应有的尊严和独立的不尊重

  山西省平遥县检察院的“自省运动”经《南方周末》报道后引起国内各大媒体的广

泛关注:在检察院院长李发恒的主导下,该院以党组名义发出了《关于撰写“自省日记”的决定》,要求从2005年6月起,包括院长在内的平遥县检察院党组成员、检委会委员等8名领导干部都要撰写“自省日记”,日记“记录当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情况,并总结得失,写出感想与措施”,并规定“自省日记”采取公开形式,“每月底交给党组分管领导批阅检查,并定期交流”。对此多数媒体从防腐的角度给予肯定和支持,然而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该运动的合法性进行审视。

  检察官们的“自省日记”不仅交给领导批阅,连《南方周末》的记者在采访过程中也翻阅了其中的四本。日记属于个人隐私,这个应当没有争议的余地,而批阅、翻阅、公开他人日记的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

  将隐私权作为公民基本权利加以保护,已经为世界各国的立法、判例、学说所接受。我国《宪法》虽然没有直接规定隐私权,却明确保护了公民的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通信秘密以及一般人权,因此隐私权也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排除公权力侵入公民幸福生活的堡垒。当前保护隐私权的观念已深入民心,隐私权诉讼也很常见,令人奇怪的是,侵犯一般公民的隐私权大家会群起谴责,而侵犯检察官的隐私权,为何叫好声却不绝于耳呢?

  如果说检察官的隐私权是其作为一个公民生而享有的,用于对抗国家公权力以及私人侵害,而作为一个检察官,在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系统内,上级的权威就足以撕开个人隐私的防线吗?

  《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统一领导检察院的工作”。“统一领导”应该如何理解,该法与《检察官法》都没有详细规定。理论上通常用“检察一体”来阐述检察权的行使机制,但这并不意味着检察首长可以领导一切、指挥一切,检察一体的前提是要尊重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问题的关键在于两者如何平衡,换句话说,检察官上命下从的界限在哪?

  参照外国的实践和理论,我们可以将领导内容分为检察业务管理和检察行政事务管理。上级检察官的领导应着重体现在检察业务管理方面,而对于人事、经费和装备等方面的检察行政事务管理,最好是仅从外部加以警告、命令检察官注意或者使用检察官惩戒程序。此外,应少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而多采用审查、劝告、承认等方式进行领导。

  以此观之,平遥县检察院的“自省运动”的领导范围可谓无所不入,“自省日记”不单要记录工作方面的内容,连与检察业务毫不相干的生活学习方面的内容也尽入法眼。而用写日记的形式让检察官“强制自省”,就是将本来应该自觉自愿做的事情予以强制,我们看到的不是尊重检察官应有的尊严和独立,而是领导权威的粗暴运用。“统一领导”的范围和方式没有约束,权力就如同一匹脱缰的野马。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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