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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鸿沟需要一点点填平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9:35 南方新闻网

  虚拟@现实之十年砍柴专栏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规定“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合肥市去年发生一件伤及进城就读的小学生交通事故,已按照新的指导意见进行调解。

  这个指导意见出台,被一些舆论称为实现了城镇和农村居民“同命同价”,严格说起来是不确切的。因为“同价”对农村人来说,还附设了门槛,一是未成年人,二是需要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一个进城捡垃圾的老农被车撞了,他的命可能和那位合肥市小学生的“价格”不同。

  即使取消了农村人遭遇车祸和城镇人同价的种种限制,二者无条件“同价”,也有评论者认为,不一定体现公平。因为城乡之间的鸿沟在许多领域内都存在,城乡二元的户籍管理制度以及各种“二元待遇”要比“同命不同价”更具根本性和普遍性。

  应当说持此论者,看到了“同命不同价”的体制性根源,农村人在用工、医疗、子女上学、养老保险等许多方面和城镇居民不平等,其根本原因是存在了50余年的城乡二元户籍管理制度。完全填平城乡之间的制度鸿沟,当然是建设一个公平的法治社会所应当致力的目标之一。可是,在这样的二元户籍管理制度没有根本性改变之前,难道我们就无事可做,坐等城乡户籍壁垒被取消?

  一项大的制度改革总是由一点一滴的努力推进的,弱者的权利也总是通过具体而细微的事件一点点争取到的。

  上世纪60年代,席卷美国的民权运动最终导致了南部一些州取消了歧视有色人种的法律,实现了有色人种和白人在制度上的平等,而这场巨大变革发端于黑人对黑、白人种在公共汽车上被隔离的反抗。交通工具上单设有色人种的座位,和南部一些州在法律上规定的黑白不平等相比,似乎是无足轻重的,但废除公共汽车上的隔离,成为导致歧视有色人种的制度大厦坍塌被砍断的第一根柱子。

  今天农民进城务工,还会遭遇到种种歧视性政策。但我们想想,现在大多数城市对待农民工的就业,比起十来年前由当地政府在媒体上发布用工规定,给外地民工划定不能进入的禁区相比,已经有了多大的进步。前不久,国家安检总局的负责人说,矿难中死去的工人(这些人绝大多数是农村户口)每人20万元的赔偿还太低,而就在几年前,许多煤窑还存在两三万元打发死者的“生死契”。

  当然,我如此说并不是觉得车祸赔偿的“同命同价”、矿难赔偿标准得到提高就足够了,就能体现城乡平等了,事实上离体制上的城乡平等还有很远的距离。我的意思是在促进城乡平等中,我们不能放过每一点尝试,也应当鼓励每一点进步。最高法院若能出台司法解释,规定车祸案件民事赔偿“同命同价”,这是司法机关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促使城乡平等的努力,而立法、行政机关若都能在自己职权范围内如此,城乡之间的制度性鸿沟总有一天会被填平。

  20年前,很多读者为《人生》中高加林和刘巧珍的爱情悲剧掬一把同情泪水,而今天珠江三角洲无数工厂中的青年男女在恋爱、择偶中,已经基本上走出了高加林的户口困境。这是因为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城乡户籍的差别对农村青年的约束越来越小。生活中的男女也许浑然不知这种变化,可20年后再回首,几乎可以用“巨变”来形容。

  细流汇成大河,碎石垒成高山,城乡的鸿沟需要一点一滴来填平。即使有一天,二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得到根本的改革,因贫富、教育等等的差别,城乡居民之间事实上的不平等还将长期存在。

  促进社会公平永无尽期,而一点点进步都不能放弃。

  (作者系《法制日报》记者)

  专栏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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