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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监狱的钱不如拿去盖学校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9:35 南方新闻网

  法的精神之郭光东专栏

  据近日媒体报道,13岁男孩赵力宝在强奸同村一名14岁女孩后,因未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而被释放。后女孩亲属将赵力宝告上法庭,法院判决赵力宝的监护人向女孩赔偿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000余元。但就在判决书下达一周后,赵力宝夜闯女孩家,当着女孩的面将其母杀害。后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批准,赵力宝被处劳教1年零6个月。

  13岁男孩强奸杀人却不用负刑事责任的新闻在网上激起公愤,公愤之外更引出一种强烈主张,即立即降低刑法中的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能因不满14周岁就不用坐牢。

  对网友义愤我深表理解,但对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却绝不敢苟同。

  普遍适用性是法的特征之一,法律不能因个别人或个别事件而动辄废、改、立。赵力宝这事能成为新闻,本身就已说明类似的事太少了。如果只为赵力宝一个男孩而修改刑法,似乎也太无稽了。

  当然,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主张并非始自今日,法学界也早有人倡议。其理由无外乎中国人营养水平高了,儿童发育早了,而且犯罪低龄化问题越来越严重,为了惩罚“问题少年”、预防他们犯罪,主张刑事责任年龄至少应从14周岁降到12周岁。

  这样的观点我还是不能苟同。就我眼力所及,还缺乏一个权威的数据能说明中国14岁以下儿童实施严重危害行为的比率高得吓人,目前的一些调查,仅仅是泛泛而谈的“低龄化趋势”而已,是否真能成为趋势,我很怀疑。为此而兴师动众去修法,也就是个问题了。

  “问题少年”当然是有的,但仅靠把他们投入大牢就能吓退他们吗?也未必,甚至可以肯定地说不会。刑法之所以要规定14周岁以下的人不负刑事责任,就是因为用刑罚处罚他们不足以阻吓他们实施恶行,达不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可以说,刑罚对这些“想做就做”、心志不成熟的“问题少年”而言,简直就是对牛弹琴。

  就以赵力宝事件为例。据报道,赵力宝夜闯女孩家杀人,也就起因于他爸的一句狠话,他爸骂他:“在外面惹事,有能耐你倒是摆平呀!这以后三天两头来要钱,什么时候是头?有能耐你强奸完她你把她弄死呀!”一句话导致一个人杀人,恰好说明赵力宝不具备基本的意志自控力,无论他这孩子是否1.7米高、130斤重。

  其实,就是对于成年人而言,刑罚的威慑力也极其有限,而对刑罚的迷信,却是各种政治迷信中最根深蒂固的一种。如果说,在知识未开的古代社会,这种观念还有一定市场的话;在当今文明社会,刑法迷信理当在破除之列。谦抑性应该成为现代刑法追求的价值目标。

  据刑法学者陈兴良介绍,刑法的谦抑性要求刑法紧缩自己的管辖范围。以暴力为后盾的严刑峻法不是文明社会的标志,刑法少而民法多才是现代社会的标志之一。作为最严厉的惩罚和抗制恶行的最后手段,刑法只应在侵权行为法和行政处罚法的手段难以对付时才拿出来用。

  谦抑性还要求刑法经济节俭。走刑事审判程序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盖监狱更是耗费巨资与警力。而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势必扩大少年犯的覆盖面,以致看守所、监狱人满为患;更糟糕的是,交叉感染向来是看守所、监狱无法遏制的弊病。如此一来,当刑罚对“问题少年”的威慑极为有限甚至起反作用时,主张将其投入大牢的惟一目的,也就是报复了。但事实上,与成年罪犯相比,“问题少年”往往自己也是受害者。赵力宝强奸杀人固然极其可恨,但对其教育、疏导上的匮乏,家庭、社会难辞其咎。据报道,赵力宝初中没念几天就辍学,家庭又对其过分溺爱,以致他误入邪路。如果这时再把所有责任都归咎于一个小孩,社会是否太过推卸责任了?

  最高人民法院审委会委员、原副院长刘家琛曾在一次研讨会上倡导,每年新建监狱需要不少财政支出,不如把这些钱拿去盖学校,教育兴,国家才能长治久安。对此我深以为然,自信、体面、和谐的社会理当如此。

  (作者系《南方周末》法治版主持人)

  专栏言论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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