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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变电站安全范围缩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09:36 南方新闻网

  地铁变电站安全范围缩半

  按新条例草案从20米缩至10米,地铁公司是否有资格罚款也引发争议

  本报讯(记者邓恒)《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挂在市人大信息网上已经有几天了,就在大家纷纷议论随地吐痰、乱扔纸屑、携带宠物等最高罚款500元是否过高时

,一种新的质疑浮出了水面:地铁公司有“权”罚款吗?此外,草案中地铁变电站安全范围从20米缩至10米,这也引起了不少市民的关注。

  【焦点一】

  安全范围缩半市民有担心

  草案第14条规定,城市轨道交通沿线设立城市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其范围包括,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建(构)筑物外边线外侧10米内。旧条例中对地铁控制保护区规定的,则是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用地范围外侧20米范围内的区域。

  对于特意找到新旧条例对比后的市民王先生提出疑问:原来变电站的建设至少在离建筑物20米以外,现在变成了10米。是否意味着,在离居民小区10米距离外就可建设地铁变电站?市民李先生则表示,2010年前广州地铁规划将建设19座110千伏主变电站,目前已有4座启用,剩余的15座如果按照这个条例规定的安全范围来实施建设的话,则会给市民带来不安。他希望地铁公司重新考虑这一条的制定,给市民一个安全的放心的保证。

  市人大代表朱永平表示,从市民的角度来看,变电站离自己的住宅肯定是越远越好,但20米缩减到10米,并不表示就不安全了,多少米范围才算安全,需经各部门专家严格测试和必要考核才通过,不是地铁公司可以随意改动的。

  对此,地铁公司相关人员表示,虽然新条例规定凡在变电站10米范围内(也就是地铁控制保护区内)进行建造等行为是必须要经过地铁公司同意批准,但这并不意味着地铁变电站就可以在离开居民小区10米之外任意建设,市民的这种理解不对。对于变电站的建设,地铁公司绝对会严格遵照国家的相关规定,并从市民的居住条件以及具体环境去考虑,一定会保护市民的居住安全。

  【焦点二】

  地铁公司是否有权罚款?

  草案第24条规定,凡无票,持无效车票或蓄意逃票乘车的乘客,由地铁公司按单程最高票价补收票款,并可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草案第25条又规定,只要在车站、站台内停放车辆、摆设摊档或未经许可派发印刷品;或者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或者携带宠物、家禽等动物乘车和在车厢内乱写、乱画、乱张贴、悬挂物品等,影响了地铁运营秩序的,除了警告,还可对个人罚款500元以下、对单位罚款2000元以下的处罚。

  针对这两条规定,市民苏先生提出疑问:暂不论罚款多少,作为企业,地铁公司有罚款的权力吗?他说,很多市民都认为逃票者“罚”有应得,但不少人和自己看法一致,认为地铁公司没有罚款的权力。

  记者就此咨询地铁公司相关人员,他们认为,地铁公司有处罚的权力。罚款的执行主体是“市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这个主管部门就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和监督,然后根据条例的授权,地铁公司就有处罚的权力;此外根据国际惯例,国际上很多地铁公司,还有香港地铁等都有出台罚款的条例。相关人员还表示,罚款不仅针对乘客,如果地铁没有保证安全、消防、疏散等各类指引导向标志完整、清晰、醒目,也可能被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顾浩巍律师和苏先生一样,认为地铁公司没有处罚权。顾律师表示,作为一个国营企业,地铁公司主要是负责地铁建设、运营和设施保护工作,而没有行政执法权。地铁公司可以对本职工违反公司条例进行相应罚款,但罚款金额也不能超过基本工资的20%,它无权对消费者实施行政罚款。至于条例中的提到的“市城市轨道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是个非常不明确的执行主体,而条例第45条中提到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给予行政处罚”,也根本没有标明具体是什么机构,含糊不清。

  草案细读

  新增20条例取消1条重罚

  在仔细阅读后,记者发现相比1999年开始实施至今的《广州市地下铁道管理条例》,不但名称变为《广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草案)》,且内容上还增加了20条新条例,而同样的条例也进行了相当程度的修改。

  细心的乘客在地铁车站站台的每侧,应该都会发现一个巴掌大的带有玻璃罩的红色的“紧急停车按钮”,这是为应对突发事情列车紧急停车使用的。在玻璃罩下面,乘客还会看到一行醒目的字样:“非紧急情况使用,罚款2000”。记者在草案中发现,有关这一条,新条例已重新规定,凡损害地铁设施或危害地铁交通安全的,都将交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而罚款2000元的旧规定已取消了。

  对此,市人大代表朱永平表示,取消罚款的措施是对的,唯有解除罚款才能与法律相吻合。

  (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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