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同命同价”为何还要“附加值”(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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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0:14 国际在线 |
“同命同价”顺民意更要合“法意” 作者:王加荣 安徽省的这个《意见》被许多人评论为“大胆”,而我却一点也高兴不起来。 首先,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指导性的,安徽省也不例外。安徽省高院的这个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有关规定背道而驰,或者说得明白一点就是安徽省高院修改了最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安徽省高院不仅没有这个权限,而且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基本原则,安徽省的这个规定实际上是无效的,同时在司法实践中也会产生法律适用的问题,必然导致新的矛盾和不公平产生。 其次,安徽省高院的这个规定并没有彻底消除安徽省的“同命不同价”的问题。按照安徽省高院的这个规定对“同命同价”的产生是有条件的。那就是必须是因为同一事由致人身损害并且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这个条件的设置给人产生一种错觉,那就是只有在同一个事件中而且即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情况下才会产生“同命不同价”。而实际上并非如此,只不过在同一事由致人身损害并且受害人既有城镇居民又有农村居民的情况下,才让我们更能够直观地看出这种不平等的存在及其差距。安徽省高院的规定不免给人一种出风头和作秀的感觉。 公平和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尊严,但是法律至上的观点更应该深入人心。因为说到底公平和权利只有有了来自法律的保障才会更牢靠。安徽省高院的做法实在是不可取,其中最大的不可取之处就是在给人们带来公平感觉的同时又破坏了法律至上的理念、践踏了法律的尊严。 大家都记得那句古话:解铃还须系铃人。希望最高院这个系铃人尽快解除这个以法律的形式人为地制造民间不平等的“铃”,让这些标志不平等的“铃”少些,再少些。 来源:人民网/燕赵都市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