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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让“见义勇为”留遗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0:21 贵州日报

  报载,某地一见义勇为者被歹徒刺成重伤,当地对他施以紧急抢救,使之从死亡里获得再生,同时对他进行了重奖。然而在一次性重奖和初步治疗后,这位英雄便生活在一种十分尴尬境地中,每次内伤发作痛苦不堪、生不如死,因治伤病自己身无分文,最后在万般无奈情况下,从一宾馆18层楼上跳楼自杀身亡。

  英雄最终倒在见义勇为后继无援上,这事让笔者陷入深深沉思之中:为什么会出现这

样的悲剧,社会应该为他们做点什么?

  出现这种状况,其原因是多方面的,笔者认为主要的有两方面:首先是没有一个专门的机构对“见义勇为”进行切实有效的管理。这几年,各地尽管都在鼓励“见义勇为”行为,也对“见义勇为”实施奖励、帮扶,但机制很不健全,帮助力度不够,往往是一次性奖励帮扶了事。有的地方甚至没有“见义勇为”基金,一旦见义勇为英雄需要救助则靠社会募捐等方式解决,结果不仅效果差,而且影响很不好,也给实施募捐的单位、受助的英雄带来心理压力。其次,是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对实施见义勇为者进行有效保护。到目前为止,国家对见义勇为行为上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见义勇为行为缺乏法律机制上的保障。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之一,见义勇为就是这种行为的具体表现。在实际生活中我们要大力宣传弘扬正气,形成正气压倒歪风的良好氛围。同时对实施见义勇为等一系列正义行为者要提供保护。其一是把见义勇为行为管理纳入各级党委、政府的责任目标,建立见义勇为基金基本保障账户,建立健全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医疗、保险、救助机制,解除见义勇为者一旦遇到不测的后顾之忧。二是要树英雄、立榜样,通过教育、宣传,形成全社会学英雄、敬英雄、助英雄的良好格局。三是要尽快立法立规,把见义勇为纳入法制化轨道,对那种对见义勇为行为持讥讽、打击报复者给予坚决打击,以法的形式为实施见义勇为者提供法律法规保障。

  作者:吴道科来源:金黔在线—贵州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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