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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管理规定出台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0: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据新华社北京4月1日电记者1日从国家税务总局获悉,为更好地加强消费税征管,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征收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表示,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6年3月21日联合下发了《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从4月1日起,对我国现行消费税的税目、税率及相关政策进行调整。为了贯彻落实通知中的各项政策规定,规范征收管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通知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总局出台了这一《规定》。

  《规定》要求此次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新增税目和调整税目的纳税人,应按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和纳税申报;对纳税人自产自用的成品油实行台账管理;明确了外购、委托加工收回和进口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已纳税款抵扣凭证和抵扣税款计算方法;保证了应税消费品发生销货退回时新旧政策的衔接;还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手段和方法提出了明确要求。

  这位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制定既规范了税务机关内部的征管操作行为,也为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了指导。对于更好地发挥消费税的职能作用,以及纳税人更好地履行消费税纳税义务将发挥重要的作用。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和《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要抓好税法宣传,让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深刻理解新政策;要指导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填写纳税申报表,按照《规定》要求建立各类台账;要调整税收征收管理软件,确保在规定的征期内受理纳税申报。

  根据《通知》和《规定》,纳税人应做好以下准备工作:纳税人应于2006年4月30日前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种登记,填写“应税消费品生产经营情况登记表”;纳税人应自2006年5月1日起,按照规定的征期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纳税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做好其他准备工作。

  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说,生产销售、委托加工高尔夫球及球具、高档手表、游艇、木制一次性筷子、实木地板、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要求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消费税纳税申报。

  生产销售、委托加工石脑油、溶剂油、航空煤油、润滑油、燃料油的单位和个人,在办理纳税申报时还应提供“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表(油品)”和“生产企业产品销售明细表(油品)”。

  需办理抵扣税款手续的纳税人,除应按有关规定提供纳税申报所需资料外,还需提供有关抵扣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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