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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低保”是低保者的紧箍咒?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0:54 四川在线

  2005年10月,武汉市硚口区利济社区居民管华清发现自己的低保账户上无一分钱,当月民政部门应该发放的260元低保金也没有到账。到区民政局一打听,他的低保资格被取消了,原因是15岁的女儿没有按规定到附近初中就读,而是选择了条件相对较好的武汉市64中。(3月31日新华网 )

  当地民政部门虽然有《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和武汉市政府出台

的同样规定作依据,但低保户的孩子不能择校,仍有三个“讲不通”。

  其一,在公民的平等教育权上讲不通。教育作为社会公益事业,是公共资源的一部分,任何公民都享有平等的接受教育的权利,包括“低保”户的子女,任何一个人都有权通过接受教育来改变自己和家庭的命运。尽管择校现象是教育不公的产物,但它不能成为部分人的特权,即使在择校现象一时难以消除的情况下,我们的社会也不能容忍或默认它成为部分人的特权。从长远来说,政府应逐步创造条件,让管华清这样的低保户的子女也能享受优质教育资源,虽然目前还不可能全面实现,但决不能因此而剥夺低保户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除非他根本不想享有这种权利。

  其二,从“低保”权与教育权的关系上讲不通。低保是基本的社会保障机制之一,武汉市民管华清所以享有“低保”,是因为他的经济状况。从保障公民的基本生存来考量,管华清应该有享受“低保”的权利,并且,享受“低保”的权利和子女享受优质教育资源的权利毫不冲突。在政府还不能为“低保”户子女提供享受优质教育资源条件的情况下,为什么不能依靠包括亲友资助在内的其他条件的帮助来实现这一权利?因为靠别人的帮助实现了这一项权利,由此就“株连”父亲享受“低保”的权利,显然是讲不通的。

  其三,在政策执行上同样讲不通。早在2003年7月31日,湖北省民政厅就出台了《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安排子女择校就读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武汉市政府也出台了同样的规定。“低保”无疑是用来“保低”的,抛开“原则上”三个字不说,还有两条理由可以证明,民政部门“按政策的硬杠杠来办理”是政策执行上的惰性。一是“低保”户管华清接受的是发生在特定情况下的一次性资助。这项资助只是暂时帮助他的孩子实现了本应享有的平等教育权,在目前情况下,也许不斐的上学费用只能加剧其经济窘况。再是孩子三个姑姑凑起来的7000元,最终是落入了学校的腰包。换句话说,其实是落入了政府的腰包,并没有改善管华清作为“低保”户的经济状况和生存状态。

  这么多的“讲不通”面前,用子女的教育权“株连”父亲的“低保”权,则不仅是民政部门的荒唐,更是给“低保”户带上了紧箍咒!尽管包括民政部门在内许多人都对“低保”户管华清报以同情,其实这根本不是一个同情不同情的问题。此事折射了社会对弱势权利弱化的忽视和对强势权利强化的默认,以及诸如此类的“存在即合理”的思维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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