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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佩戴假睫毛就不能拍照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4:59 新民晚报

  本报讯(记者薛慧卿)上周,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从“12315”热线共受理消费者投诉1682件,其中,一些摄影工作室的不规范服务引发了不少投诉。

  随着摄影业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摄影工作室、人像写真馆、摄影俱乐部等纷纷出现,与此同时,由于服务不规范引发的消费纠纷开始增多。

  【杨小姐投诉】今年2月她参加了光影摄影工作室免费摄影活动。根据约定,由该工作室提供免费化妆、免费拍照服务。杨小姐为此支付了20元押金,并预约了拍摄时间。几天后杨小姐拍照时,化妆师又跟她详细介绍了免费拍照的规则,强调化妆是免费的,但是必须佩戴假睫毛,需要再付20元;如不佩戴,就不能拍照。杨小姐无奈之下只得再付了20元假睫毛费。

  对此,市消保委认为,经营者在提供摄影服务时,应主动与消费者签订摄影服务合同,并事先告知消费者服务的真实情况,不得在服务过程中擅自增加、减少服务项目;如提供其他辅助项目,应事先征得消费者同意,不可“打闷包”,更不得以此为由强制消费。消费者在选择摄影服务前,可主动提出与经营者签订规范的摄影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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