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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消防安全失职实行“一把手”问责制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6:41 新华网

  新华网银川4月3日电(记者刘晓莉)如果出现不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单位存在火灾隐患,造成重大火灾事故的,将对第一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记者近日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总队获悉,为确保将火灾隐患扼杀在萌芽中,新出台的《宁夏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对消防安全失职实行“一把手”问责制,这一办法

已于4月1日起实施。

  宁夏消防总队宣传处负责人告诉记者,按照有关程序,消防部门负责消防隐患检查和督促整改,而当地政府负责对相关单位进行停产、停业整顿。但由于各种原因,一些政府部门以及消防部门监管不力,对存在消防隐患的各部门、各单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一味听之任之,使得许多单位将消防隐患整改工作一拖再拖,最终导致无情火灾的发生和惨重代价的付出。

  《办法》规定,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将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将消防专业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村镇建设总体规划和新区开发、工业园区的建设规划中,保证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与其他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同步实施等消防安全职责。

  对未认真执行《办法》规定的单位,将由行政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实行行政监察。(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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