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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管理者岂能“规避”管理“风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3日18:00 光明网
杨松桥

  记者从无锡市教育局获悉,该市日前出台了《2006年全市学校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要点的通知》(以下称《通知》),要求教师不得与异性学生在僻静场所单独谈话。(据3月22日《东方早报》)

  对于为什么会出台这一通知,无锡市教育局的理由是:出于爱护学生,将潜在的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并对教师本身也起到保护作用。我毫不怀疑他们的良好初衷,但依

我从事教育行业十年的经验来看,我无法认同这一结论和理由。国内的确发生过男教师利用单独与女学生相处时,奸污、猥亵对方的案例,这样的规定对避免类似的事件或许会发生的一些作用,但一棍子打死的方法却有失偏颇。

  了解自己的学生是教师做好工作的切入口。随着素质教育的进一步深化,要求教师关注每一位学生身心的健康成长。然而,每一位学生的家庭环境、周围环境和个人兴趣爱好、习惯的不同,形成了不同的个性心理。只有深入到学生的内心深处,想他们之所想,了解他们之所困,才能“因材施教”,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近年来,不少专家指出这一代学生生理成熟早,心理发展滞后,意志脆弱,抗挫性差等特点。可以说,现在许多青少年的问题行为不仅仅是思想问题,更重要的还是心理问题。但是,不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依靠哪种途径才能来满足学生这一深层次的心理需要呢?比如,有的异性学生成绩不好,或者有什么事情不想和同学、父母进行交流,在杜绝了与老师单独交谈这一途径之后,让他们在课堂上找一个角落吐露心事,调节心理状态吗?

  单独谈话,做为教育教学的一种传统手段竟然不能再用了。依我来看,它不但是对教育教学规律的违背,更是对学生接受教育权益的损害、对教师教育教育权利的剥夺。事实上,要避免教师利用单独与异性学生相处时,奸污、猥亵对方的事件,并非无它策可举。强性要求教师不得与异性学生在僻静场所单独谈话,实质上是对自己管理不力、不愿担责的规避。这也是一种行政懒政的体现。

  制定管理条例是一项精细的工作,它首先必须符合客观事实,顾及到相关人员的基本权利。如果管理者通过条例规范的制定影响了被管理者的权益,违背了事实,它也依然是对法规本意的背叛。所以,管理部门一定要在对师生权利足够重视的前提下,谨慎地行使自己的管理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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