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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店“对时房”何不入规?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1:55 时代商报

  日前,成都某商务酒店对外宣称,该酒店决定打破行业坚冰,改变“中午12点退房结账”的一贯做法,率先推出“对时房”的收费方式,即点对点住满24小时算一天。如客人下午5点入住酒店,次日下午5时退房离开,酒店方只收取一天的房费。同时,针对一些住宿时间不足24小时的客人,酒店方采取“半对时”的方法收费,即点对点满12小时为计费单位,超出部分可按时计费。考虑到“中午12点退房”行规的影响,消费者如在上午9点入住酒店,次日中午12点退房,尽管入住时间超过了24小时,酒店方也仍只收取一天的房费!(据4月3日

《华西都市报》)

  说实话,“对时房”是个新概念,细想起来,是“点对点对时”的意思。几点入住,又在次日的同样时间退房离开,点对点住满24小时算一天。这种计费方式与“中午12点退房结账”相比,更加公平合理,值得肯定和推广。

  “中午12点退房”是酒店业行规,而且还称为是“国际惯例”,早已被公众和舆论批评为是典型的“霸王条款”,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如晚9时入住,次日12时就得离店,总共加起来才入住了15小时,就得付整整一天的费用,实在是不合理。酒店的依据来自《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的规定:“饭店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按客人住一“间/夜”,计收一天房费;次日12时以后、18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次日18时以后退房者,饭店可以加收一天房费。”

  这个行业规范是中国旅游饭店业协会制定的,自己给自己制定规范,毫无疑问是要极力维护自己的利益,将消费者的利益置于弱势地位。这个行业规范的第十条就是这样典型的规定。“12时退房”给旅客造成了多大的不便?

  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12时退房”属于入住时间“计量不正确”的不公平的交易条件,理应纠正。按“夜”来计收房费是不合理的,应该按“时间”来计收房费。

  既然出现了第一家吃螃蟹的“对时房”酒店,我们希望这家酒店能坚持下去,有更多酒店采用这种计费方式。同时,更为重要的是,我们应该修改《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第十条这一“霸王条款”,将其修改为“按时计费”。如此,才能真正保障旅客权益。

  ◎方明威


爱问(iAsk.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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