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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脱产培训享受在岗待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3:40 北京晨报

  教育培训机构将推行准入制度

  据新华社电 近日颁布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规定,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每5年应当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或者经厅局级以上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累计3个月以上的培训。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其他干部参加脱产教

育培训的时间,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确定,一般每年累计不少于12天。

  条例规定,有条件的地方和部门可以实行干部教育培训学时学分制。

  条例规定,干部必须遵守教育培训的规章制度,完成规定的教育培训任务。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教育培训期间,一般应享受在岗同等待遇。

  又讯条例规定,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准入制度。培训机构承担干部教育培训任务,必须获得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的资质认可。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应制定和公布相应的准入标准。

  条例规定,要培育和规范干部教育培训市场,引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优化服务,提高质量,逐步形成由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指导、公开平等、竞争有序的干部教育培训市场机制。

  条例规定,要实行干部教育培训项目管理制度。干部教育培训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直接委托、招标投标等方式,确定承担培训项目的教育培训机构,加强项目实施的管理,提高培训绩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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