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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办案击瘫嫌疑人 公安局赔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5: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本报绵阳讯 绵阳市公安局的民警在侦查缉毒案件时,开枪击伤嫌疑人赵小华(化名),致使她截瘫,终身与轮椅为伴,近日,赵小华拿到了国家赔偿38.4万元。据悉,这是绵阳市首例国家赔偿法律援助案,也是绵阳市公安局建局以来首例向公民个人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

  1996年10月,绵阳市公安局民警在查处一贩毒案时,时年22岁的涉案嫌疑人赵小华

跳窗躲避,民警口头警告后开枪击中赵小华的胸背部,经过一年多的治疗,赵小华因胸椎体挫伤而截瘫。1998年4月,赵小华被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近10年来,赵小华和家人不停上访,要求公安机关进行国家赔偿。2005年7月,在绵阳市公安部门开门大接访中,赵小华的信访被市公安局受理。

  为了切实解决赵小华在生活遇到的困难,绵阳市公安局专题专人研究了赵小华的信访问题,对照《国家赔偿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进行自查。认为,赵小华在案发时的确参与了刑事犯罪活动,但在民警没有亮明身份的情况下误以为遇到了歹徒而跳窗躲避,即使此时民警认为赵小华有逃跑行为,但未鸣枪警告,且现场情况不符合《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规定的可以使用武器的紧急情形,民警不应当使用手枪射击赵小华。

  为了获得国家赔偿,赵小华的父亲求助于市法律援助中心,经过绵阳维益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赵小华为二级伤残。四川蜀兴律师事务所的何庆斌律师接手承办此案,就赵小华受枪伤时的具体情形进行了调查取证,督促市公安局受理了赔偿申请,并将证据及时送交公安局。在其后的几个月里,何律师多次到市公安局与承办人员沟通交流,双方最后一致认为,本案中民警枪伤赵小华的行为侵犯了赵小华的人身权,这种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不会因赵小华事后被法院认定为有罪而被否定,公安机关应当确认此次枪伤赵小华的行为违法,并对由此给赵小华造成的损害进行国家赔偿。

  最近,绵阳市公安局作出了国家赔偿决定书,确认了1996年民警在侦查该贩毒案件时开枪击中赵小华并致其伤残的行为违法,并作出了赔偿赵小华医疗费和残疾赔偿金共38.47万元的决定。(周耘)

  本报绵阳发行站:(0816)232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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