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店客“ 猎豹”被盗 酒店赔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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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5:00 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
住高级宾馆,爱车不翼而飞,李先生起诉酒店索赔。日前,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先生先向保险公司理赔,不能理赔的损失由酒店赔偿现金4万元和酒店消费券2万元。 去年3月10日,李先生开着“猎豹”越野车住进龙泉某酒店。第二天上午,原本停在停车场的爱车不翼而飞。李先生随后一纸诉状把酒店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在酒店住宿,和酒店形成了服务合同关系,酒店有义务保护他的财产安全。但酒店保管不当,导致汽车被 盗,应承担赔偿责任。据了解,李先生的汽车价值33万余元。保险公司赔付了23万余元,剩下10万元不属于理赔范围。日前,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酒店赔偿李先生现金4万元,酒店消费券2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四川嘉世律师事务所律师郭侃称,对汽车在停车场被盗,学理上,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赔;但司法实践中,她所遇到的情况来看,法院对发生在酒店、收费停车场的被盗事件会判部分赔偿,但对不收费或收很少费用的停车场一般不会判赔。 对收费停车场和消费场所的停车场,司法界有两种理论: 一种认为停车费是场地占用费,停车场没保管车钥匙和行驶证,没实际控制汽车,汽车被盗不承担责任。第二种认为,停车费既是场地占用费又是保管费。停车场实际控制着汽车的出入,汽车被盗,停车场有保管不当的责任,应赔偿损失。考虑到各停车场实际赔偿能力和收取的费用高低,法院判决很难绝对一致。 龙法 苟琨 实习记者 李凌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