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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职工的权利不能“挪用”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6:00 光明网
一刀 文

  国资委近日制定办法,规定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不得由党委书记、不兼工会主席的副书记、纪检书记和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担任。这一规定指向明确,针对的是实际工作中“挪用”职工权利的现象。

  尽管从理论上讲,企业党政领导与职工群众在总体利益上并不冲突,但角色不同、角度不同,具体利益上并不完全一致。事实上,职工董事作为职工代表,在认识和分析问题

、参与企业经营决策中,不可能也不应该与企业领导完全统一。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设立职工董事,表达不同意见才成为必需。如果由企业领导取而代之,就失去了设立职工董事的本来意义,有悖初衷了。

  尽管职工群众需要认真负责地履行自己的民主权利,但就职工在企业中的实际地位而言,较之党政领导仍显“人微言轻”,后者作用的重要就在于此。由职工董事想到其他某些评选活动,常有党政领导“占据”职工名额的事情发生。这不正常,是对职工权利的“挪用”。挪用也是侵害,是漠视职工权利的表现,无异于“与民争利”。这样说或许言重了,但应该这样认识问题。(《工人日报》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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