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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谁都无权剥夺低学历者的平等就业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6:00 光明网
王琳

  平等权在近年来屡屡成为公共领域的热议话题,而“平等就业权”又是热中之热。举凡“四川身高歧视案”,抑或“乙肝歧视第一案”,又或“公务员招考中的年龄歧视”都曾在媒体上热议一时。

  这些个案的结果有的是不了了之,有的则直接或间接推动了制度的改善。它们共同的意义则在于使得“平等权”在就业领域日渐深入人心。

  这三个字如今已从宪法概念变成了弱势群体在寻求权利救济时的常用话语。

  然而,在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平等权时常被漠视,甚至被侵犯。3月28日《华西都市报》报道,正在提交人大审议的《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草案)规定,出租车司机除必须具备与公交车司机相同的条件外,还应具有初中以上学历,否则将被清退出市场。

  如果是一家高新技术公司招聘一位技术人员,我想他在招聘广告中要求相关专业和高学历没有人会说三道四。但以一项地方性立法来对的哥的学历作出硬性的规定,恐怕就难脱就业歧视之嫌了。不用多加解释,的哥的技术含量主要取决于经验的累积。是否适合或胜任的哥这个行当,与学历的高低似乎并无直接的联系。一个高中学历的司机并不当然比一个小学毕业的司机驾驶技术高超,一个博士生的哥也并不当然比一个初中生的哥更懂得热情待客。而更重要的理由在于,不具备初中以上学历者,在今天这个文凭至上的社会,已经成为事实上的弱势群体,我们的权力机关对于适合于弱势群体的职业,只有向弱势群体倾斜的理由,而绝无“阻杀”的道理。

  在重庆这样的大型城市,初中以下学历的公民并非少数,他们的就业机会本就弥足珍贵,再阻断他们凭自己的能力能够胜任的职业,其结果必然导致这部分人群生存空间的萎缩。

  所有的公民都是平等的,故他们都能平等地按其能力担任一切官职、公共职位和职务,除了德行和才能上的差别外,不得有其他差别。这已被视为现代文明的常识,在我国的《宪法》及劳动法律法规之中亦能找到相应的表述。无论作为立法机关,还是作为行政机关,都有义务也有职责去践行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

  好在,重庆此《条例》(草案)尚在提请审议阶段,还有“从善如流”加以改进的空间和时间。但考虑到类似的个案也许仍会在别的时间或别的城市再度出现,不免仍要啰嗦几句。法学巨匠德沃金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曾指出“人人对于政府都应有一项受平等尊重与关注的权利,这个权利应被视为一个政治道德上的公理”。德氏曾举例说:父母对待生病的小孩会比另一个健康的小孩给予更多的照顾。对于一些先天不利的人,政府更应采取一些补偿措施才堪称正当。

  法治的要义,在尊重大多数人的意志时,也尽可能多尊重和保护“少数人”的个体权利。“援助”、“扶持”等制度关怀以及诸如此类具有道德意味或人文主义精神的举措在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中,非但不与“平等权”冲突,还成为“平等权”的重要内容。一个公正的社会,必定有它蕴含了平等理念的法治基石;一个和谐的社会,必定有它对任何弱势群体都绝不放弃的道德良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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