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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私了 8万赔偿差点打水漂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6:12 北方晨报

  本报讯 王冰 记者常琳报道 因工受伤后和单位签了私了协议,定残后才发现自己少获赔8万。昨日,经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判决,雇工老赵最终通过法律程序讨回了公道。

  稀里糊涂 3万元就“私了”

  老赵是鞍山某实业公司的雇工。2002年12月17日,老赵干活时从工地的钢架上坠地

受伤,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52天。2003年1月,老赵要求雇用单位一次性解决这笔费用,该公司同意了老赵的要求,并与老赵达成了《关于老赵事故受伤和解协议书》,公司一次性给付老赵3万元后,今后出现一切后果老赵自行负责,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没过多久,老赵的病情出现恶化并做了第二次手术,老赵为此又支付了高额的手术费用和治疗费,远远超过公司当初给付的3万元。

  法律维权 公司再付8万

  2003年3月,鞍山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安全生产处下达的调查报告将老赵的伤情认定为工伤,伤情被鉴定为“丧失劳动能力六级”。于是,老赵向鞍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请申诉。2004年10月,仲裁委员会裁定公司给付老赵各种工伤待遇11万元。但老赵却迟迟没有得到这笔钱,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铁东法院审理后认为,老赵受伤后双方虽然和解,但是老赵对今后治疗并产生的医药费认识不清,对享受工伤待遇更是不知情。该实业公司显然应当知晓工人在工作中享受工伤待遇的规定,双方达成的协议是在老赵存有重大误解的情况下签订的,对老赵显失公平。据此,铁东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该实业公司支付老赵各种费用11万元,扣除已给付的3万元,实际应当支付8万元。一审判决作出后该实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在庭审后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专家提醒 受伤别盲目“私了”

  据铁东法院一位工作人员介绍,在实际生活中,雇工在遇到类似情况的时候常常选择“私了”。这是由于打官司诉讼周期长,还要缴纳相应的费用,造成雇工不愿意选择诉讼或者仲裁途径。另外,雇工处于社会中相对弱势的地位,即使本人不情愿甚至觉得吃亏,也还是会接受“私了”。再次,雇工对相关法律规定不了解,不懂维权、不会维权。在此,本报提醒被雇用工人,受了伤先别忙着“私了”,一定要通过仲裁或者诉讼程序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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