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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群众保管好婚姻凭证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7:05 红网-湖南日报

  本报4月3日讯(记者 沙兆华 实习生许靖)为了贯彻实施民政部与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今天,省民政厅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婚姻登记机关严格按照规定,开展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项工作,对现有婚姻登记档案进行一次检查。

  据省民政厅负责人介绍,2003年10月1日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实施前,婚姻登记机关为城镇街道和乡镇一级政府,由于保管婚姻登记档案的条件有限,归档不及时、整理不规

范、保管不安全的问题明显存在,自实施新条例后,我省婚姻登记机关为县级民政部门集中登记,这极大地规范了婚姻档案管理工作。

  为了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知要求,对于2003年10月1日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登记形成的婚姻登记档案,要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由县级婚姻登记机关实行集中管理,不便集中管理的应责成乡镇人民政府移交相应的档案部门管理并办好移交手续。2003年10月1日以后,县级民政部门实行集中登记,所设立的婚姻登记点、授权登记点、巡回登记点的婚姻登记档案,以及尚未完成婚姻登记体制改革目前仍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档案,必须全部交由县级婚姻登记机关集中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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