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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文书公证省城遇冷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7:26 大众网-大众日报

  本报济南讯3月16日,济南某公证处为经商的李先生和王先生办理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据介绍,王先生借了李先生2万元钱用于周转,一年到期后如果王先生不按时还钱,债权人李先生就可以凭公证文书直接向法院申请执行。王先生高兴地说:“办理了这个公证后,既让朋友放心,对自己也是个约束。”

  据济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处长王华介绍,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对债权文

书进行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3月1日公证法实施后,对此类公证的效力进行了明确:如果一方违约,另一方可以凭借公证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签订了这样的公证书后,一旦发生争议,可以减少当事人的很多麻烦。此类公证在一些城市很受欢迎,如青岛每年仅金融单位发放贷款,就办理此类公证数百件。然而在省城济南,平均一年仅办几件。

  对此,济南市某公证处的一位公证员认为,由于过去公证机构属于“官办”,强制性的公证业务比较多,公证机构多是“等客上门”。因此,对于公证业务的宣传比较少,老百姓接触公证的机会较少,对公证的优越性不了解。再者,借贷双方往往认为,有了借条就可以了,不必再花钱办理公证。其实,一旦发生争议,有了借条也需要再通过诉讼程序明确责任。

  济南市司法局公证管理处董强认为,爱面子是阻碍借贷双方办理公证的一个重要原因。由于借贷通常是熟人间的事情,债权人不好意思提出债权文书公证。此类公证对债务人是个有力的约束,债务人往往也不会提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发生争议,就只能通过长时间的诉讼来解决。这样不但伤害了双方的感情,而且还增加了当事人的各种负担。

  王华认为,通过法律的手段来预防纠纷的发生,远比发生了纠纷后再解决好得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会通过公证等法律手段,来预防纠纷化解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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