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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6月1日起施行事故死亡赔偿金不少于20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8:11 淄博新闻网

  本报讯 (记者刘洪霞 实习记者沙红翠 通讯员冷振洲)昨日,记者从市安监局获悉,《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已于2006年3月20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条例规定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本条例将于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本条例从保障措施、监督管理、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条例》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以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家属除依法获得工伤保险补偿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

  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不低于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十倍计算。死亡者家属获得的工伤保险补偿和死亡赔偿金的总额不得少于人民币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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