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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产经济”折射监管之失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8:25 法制日报

  今日快评

  李先梓

  清明临近,记者在甘肃兰州榆中县不仅发现一些公墓背地里存在“土葬”现象,而且其中竟然还有面积达三四十平方米、价值近百万元的超豪华墓地.一些豪华墓地表面是骨灰

墓,下面却是停放棺椁的“地宫”。另外,当地部分村民竟私下将自己的承包地作为墓地变相出卖,村委会不但不禁止,还进行公开收费。(《兰州晨报》4月3日)

  尽管国人有着厚葬的传统,但在一个崇尚科学文明、社会管理有序的社会里,厚葬之风实在不应该如此盛行。兰州榆中这种“墓产经济”的畸形繁荣,至少暴露出了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社会的文明程度不够发达,公民的迷信意识浓厚;二是有关部门存在着失察甚至失职行为,监管未能到位。

  我国1997年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早就明确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但如今榆中县的公墓却出现了如此大规模的超豪华墓地,出现了如此繁盛的“墓产经济”,对此,当地民政部门为什么不知道?如果真不知道,民政局岂非失察?如果知道却不加制止,民政局岂非失职?而不论是失察还是失职,当地民政局只怕都难辞监管缺位之责。

  同时,我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村民对土地只有在合法范围内使用或者流转的权利,任何个人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不得擅自改变土地性质。然而,对于当地公墓建造墓穴一个劲儿地向豪华、超豪华发展,对于当地一些村民私自变卖耕地为坟地,对于当地村委会为村民卖地开具正式收据并且“提成”部分卖地款等诸多不正常现象和行为,作为基层管理政府的镇政府乃至县政府,又怎能充耳不闻?请问当地政府在这种“墓产经济”的繁盛过程中究竟又充当了什么角色?

  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止厚葬之风,离不开各级管理部门的积极介入和严格监管。因此,要想相对有效地遏制这种“墓产经济”的畸形繁盛,相关管理部门的监管必须首先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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