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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判自撤式再审制度应改革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8:25 法制日报

  编辑同志:

  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此规定树立了法院在国家司法体制中的权威性、独立性和终局性的法律地位。法院的这三性体现得如何,成为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标志。而我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各级人民法院对自己审判的案件都有权决定再审。表面上看,人民法院对自己作出的判决、裁定

,决定再审是在纠错。而事实上,法院自判自撤,体现出法院审判的极不严肃性,有损法院裁判的法制权威性和终局性。再审结果,如撤销原判又重新判决,证明原审等于徒劳;如维持原判,又浪费了司法资源,体现出审判质量与效率低下。这对依法治国没有好处。

  因此,除最高人民法院外,地方法院对自身作出判决、裁定进行再审应取消。笔者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保留自判自审的制度,是法院在国家司法体制中的权威性、独立性和终局性的法律地位相一致的。建议立法上对地方法院的再审制度进行改革。

  地方法院自判自撤式再审制度的改革方向是,作出判决、裁定的法院,不得对本院的判决、裁定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而把监督撤销权交给上一级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立法上赋予人民检察院对法院裁判的检察撤销权,这是和检察机关的监督者地位相符的,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裁判可依法监督撤销。这样,对地方法院裁判的再审监督,只能因检察院撤销或上级法院提审进行。这可以充分体现法院裁判的权威性、严肃性、终局性,法院自作的裁判非因外界监督不得撤销的稳定性,以充分体现司法公正,审判的独立性。这样,地方法院自判自撤式再审将不复存在。

  重庆市綦江县人民检察院夏思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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