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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再实行标签预审 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8:25 法制日报

  记者从有关方面了解到,从今年4月1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将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制度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标签审核不再实行预审。企业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时,也将不再被强制要求凭标签审核证书报检。

  这次调整一方面为了简化程序、方便企业进出口,同时也是为了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精神。国家质检总局日前专门就此次调整发布了公告。

  公告指出,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必须符合进口国/地区的要求。自2006年4月1日起,进出口食品、化妆品的标签审核与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结合进行,不再实行预先审核。各级受理机构不再受理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预先审核申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再强制要求凭《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报检。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进行检验检疫,包括标签审核、检测、查验,统一按检验检疫收费标准收费,不再收取标签审核费。

  按照这次调整要求,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实施检验检疫时要对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经检验合格的,在按规定出具的检验证明文件中加注“标签经审核合格”。2006年10月1日前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可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更改,符合规定后放行。自该日起进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19条的规定处理;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不符合进口国/地区规定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27条规定处理。

  据悉,目前已经取得的《进(出)口食品、化妆品标签审核证书》,检验检疫时继续有效,如进出口食品标签与审核证书上标注内容相符,可免于标签审核。

  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一2004)、《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包装特殊膳食品标签通则》(GB13432一2004)等新标准对食品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需要换发新证书的,按照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标签办公室2005年12月9日《关于对进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进行审核换证的通告》规定换证。受理换证日期截止到2006年5月1日。此后,因法律法规或标准对标签要求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新要求的证书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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