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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调高丧葬待遇标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8:33 南京报业网-金陵晚报

  【金陵晚报报道】□金陵晚报记者朱锐

  南京的丧葬待遇标准敲定调高!市区及江宁区城镇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由原来的3400元、3400元、1100元,分别上调为4000元、4000元、1300元,而溧水县、高淳县、原江浦县、原六合县的三类标准则调整为3000元、3000元、1000元。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2005年10月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5周岁,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仍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和执行时间执行。

  (编辑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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