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宁阳:法院研究四类案检察长必须列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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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8:48 检察日报 |
本报讯(通讯员胡爱精 张国华) 检察长可以列席同级法院审委会会议,《人民法院组织法》对此早有明确规定。但是由于规定比较笼统,这项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力的正常行使。对此,山东省宁阳县检察院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并与法院协商一致,会签了《关于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宁阳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规定,法院为研究四类案件而召开的审委会会议,必须通知检察长列席。这四类案件分别是:检察机关提出抗诉的民事及行政诉讼案件;合议庭评议后拟作无罪判决的公诉案件;合议庭与公诉部门在案件定性、法律适用方面存在严重分歧的疑难复杂案件;合议庭认定的案件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职务犯罪案件。根据该制度规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会议,主要任务是介绍案情,说明公诉或抗诉理由,参与对案件定性、法律适用、量刑等问题的讨论,发表自己的看法和观点,但不参与案件研究结果的最终表决。会后,法院审委会必须将案件研究决定及时告知检察长。 据悉,该院实行检察长列席法院审委会会议制度一年来,检察长列席并参与审委会讨论的职务犯罪案件均获有罪判决,该院提出和提请抗诉的10起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在开庭再审后都进行了改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