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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解决外逃贪官难题须重“内功”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14 南方报业网

  3月31日,江门市中级法院对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余振东贪污、挪用公款案一审宣判,以贪污罪、挪用公款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被告人余振东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100万元。

  据此前有关媒体的报道,公诉机关指控认为:自1992年开始,余振东与他人合谋,占用、侵吞巨额资金20亿元,并非法将侵吞资金汇至境外。

  比起诸如胡长清等贪污几百万元就被处以极刑的贪官来,余振东显然“拣了大便宜”。如果单纯从司法的一致性和公正性而言,这样的判决似显不公平;但作为中国与外国政府就联手打击贪官外逃所进行的协作而言,该案不仅具有突破性意义,更为今后的反腐败国际合作铺平了道路和创造了典范。

  在余振东案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舆论界有各种不同的声音,这些富有微妙意味的争辩实际也体现了中国社会各界在对待腐败现象时的不同心态。毫无疑问,打击腐败行为,是每一个具备基本良知和正义感的人正常的愿望,但在如何对待和处置外逃贪官方面,我们显然面临一个两难处境——如果根据国际公约展开国际合作,则有类似余振东案这样的不公平结果,如果不展开合作,则有放纵腐败行为的心理暗示嫌疑。

  我们认为,以“两害相权取其轻,两利相权取其重”的理性选择方法来评价,将无数个余振东引渡回国,并施以尽可能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处罚,即便由于国际合作牺牲了部分司法的公正,也是值得的。因为,就打击还是不打击这个是非判断而言,前者显然有着基本的正义。余振东案带给国人的思考价值更在于,它撕开了我国过去十数年间对外逃腐败分子打击难的面纱。

  中纪委常委、监察部副部长黄树贤在最新一期《求是》杂志撰文指出,腐败案件涉案人员外逃和犯罪资产流失,已经成为当前中国反腐败工作中的一个难点。有人曾经指出,我国打击外逃贪官,难就难在遣返移送、犯罪资产追回、司法理念的差别和法律制度的不同。以余振东案为例,尽管中国政府这次能成功将其从美国押回审判,但该案其实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国际引渡合作,而是一种技术层面的个案。因此,如何通过余振东案总结经验教训,成了我国就反腐败问题开展广泛的国际合作的原初教材。

  我们认为,由于制度和理念的差别导致我国打击外逃贪官存在很大的困难,但真正要在这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以克服困难成功遏制贪官外逃风,根子上还在于重“内功”建设。“内功”建设的第一个方面,就是加强对官员的个人信息的监管,包括从收入申报制度、个人行为动态监控、腐败行为的防微杜渐等方面进行监管,只有在国内对各类官员特别是极有可能演化为“外逃贪官”者进行有效监管,才是防止腐败分子外逃的基础和根本。

  “内功”建设的第二个方面,就是要适当调整我国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制度。目前我国是全世界唯一一个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对经济犯罪适用死刑,最重要的就是和国际公约以及国际惯例相违背,并直接和“死刑犯不引渡”的国际原则构成冲突。事实上,取消对经济犯罪的死刑,并不会像有些人预言的那样会导致经济犯罪增多,一个简单的道理是,对于那些曾经有一定身份和地位的人而言,失去长时间甚至终身自由的威慑,并不比死刑更弱。

  “内功”建设的第三个方面,则是要加强公众对官员的监督力度,提高公众和媒体对官员监督的能力。历史经验证明,只有将官员置于一个真正民主的制度之下,才会使腐败现象得到根本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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