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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开采业“暴利”税最高40%(图)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39 大洋网-广州日报

  自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按月计算、按季缴纳。

  本报讯(记者李成)今天,中国石化胜利油田大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石油大明)发布公告称,根据财政部近日发布的《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公司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最高征收比例达40%。

  起征点为40美元/桶

  石油大明今天发布的公告表示,根据国务院及财政部下发的《国务院关于开征石油特别收益金的决定》、《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自2006年3月26日起国家对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国产原油因价格超过一定水平所获得的超额收入按比例征收石油特别收益金。

  公司表示,因国际原油价格、人民币汇率、公司每月原油产量处于不确定状态,该办法的实施对公司收益水平的影响难以量化。但在国际原油价格超过40美元/桶后,将增加公司的支出,影响公司的收益水平。

  据了解,石油特别收益金实行5级超额累进从价定率计征(见右表),按月计算、按季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征收比率按石油开采企业销售原油的月加权平均价格确定。为便于参照国际市场油价水平,原油价格按美元/桶计价,起征点为40美元/桶。

  未足额缴纳者加收滞纳金

  财政部在通知中表示,凡在我国陆地领域和所辖海域独立开采并销售原油的企业,以及在上述领域以合资、合作等方式开采并销售原油的其他企业,均要按规定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

  石油开采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石油特别收益金的,由财政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知规定,财政机关不得擅自减征或免征石油开采企业应缴纳的石油特别收益金;石油特别收益金列入企业成本费用,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石油开采业“暴利”税最高40%(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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