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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言伤痛谁之过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41 西安新闻网-西安晚报

  记者李建宁实习生王莎

  家长外出打工,几乎没有任何防范能力的小女孩留守在家。缺乏必要性教育的“邻家男孩”乘虚而入,酿出了一起又一起的悲剧……幼女屡遭少年性侵犯,受害女童家长追悔莫及。

  3月下旬以来,省妇联连续接待了两起幼女强奸案的投诉。令接待处理的妇联干部们极为震惊和心痛的是,这两起幼女强奸案的制造者,竟然都是16岁的少年。

  13岁小女遭强暴

  3月24日,今年50岁的洛南县永丰镇村民刘某来信投诉说,2006年1月3日下午3时许,邻居16岁的少年殷某,趁他16岁的大女儿上街买菜之机,对独自在家做饭的13岁小女实施了强暴,后被买菜回家的大女儿当场抓获。由于他们夫妇俩都远在广州打工,因此姐妹俩不知所措,在抱头痛哭之后才把此事告知了姑姑。可是她们又都不懂法,因此一直拖到1月9日才报案。

  洛南县公安局城关二警区接到报案后,立即出动将殷某抓获,并采取了应有措施。殷某面对警察也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经过。

  “另据受害的小女说,她2004年以来,多次受到殷某殴打、恐吓并被强暴。她由于胆怯,也不敢给姐姐讲,更没有给远在外地的我们说。导致心灵伤害加深,智力也严重下降,现在连简单数字也认不清了。”

  据省妇联了解,目前洛南县警方对此案已立案侦查。但犯罪嫌疑人殷某是16岁的未成年人,按照公安部有关规定,对16岁以下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严格控制采用“刑事拘留”等刑事措施。因此在目前的取证阶段,警方对殷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但刘怀鹏来信投诉认为,殷某的多次强暴,对其幼女伤害太大,而对警方的取保候审“处理”表示不理解。

  5岁幼女的梦魇

  2006年3月22日,省妇联又收到一件类似投诉。来自丹凤县寺坪镇的村民尹某在信中说,他因家庭经济困难,所以举家来到潼关县安乐乡打工。2004年7月4日,在打工所住的村里,16岁的刘某趁他全家大人在外边打工时,采取胁迫等手段,将其留在家中的5岁幼女强奸。后来他们将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幼女的衣裙等证据全部交给了警察。但是直到今天,犯罪嫌疑人也没有得到应有的惩处。

  他说,受此糟践后,女儿经常因下体疼痛而哭叫。更严重的是,从此以后,幼女的生殖系统一直糜烂至今,令全家人痛苦不堪。

  省妇联对此十分重视,立即与潼关县安东乡派出所进行联系。但警方调查的情况是这位投诉者在发现自己女儿遭到性侵害后,并没有及时向警方报案,而是采取了“私了”的态度。在私了未成后才报案,因而耽误了取证的最佳时间,最终影响了案件侦破。另外,由于证据不足,加之16岁的刘某只承认“有接触”,而未造成伤害,因此案件上报检察院后并未立案。

  为此,省妇联给尹均泰回信建议,如果其女儿下体疼痛,可到法院起诉刘某,要求对其女儿进行民事赔偿。

  家长:我们没有监护好孩子

  3月27日上午,记者在省妇联见到因其小女遭少年强暴而来西安的刘某。他是因女儿出事才从打工的广州赶回洛南的。说起女儿的事,他显得非常痛苦:“我现在很后悔,当时只知道解决家里的贫穷问题,就带着老婆和分别为20岁和18岁的两个儿子跑到广州,而把才16岁和13岁的两个小女孩留在家里。联想到外出打工的这两年中,女儿由活泼可爱的小女孩变成少言无语的呆傻过程,我们做父母的心都碎了!打工虽给家挣了点辛苦钱,可留下了不少安全漏洞,女儿让人欺负,遭了许多罪。每天晚上一想起这些,我们就睡不着觉,心里深感内疚!”

  省妇联提供的情况说,这些年来,在我省一些偏远农村里,由于家庭的强壮劳力纷纷出外打工,而把正读书的孩子留在家里,或托老人照顾。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和教育,辍学、偷窃、打架、性犯罪等各种问题在“留守儿童”中时有发生。现在,像少年对幼女进行性侵害这样的恶性事件也开始出现,这不能不令我们关注。

  律师:家庭、社会都有责任

  未成年少年对幼女实施性侵害,到底谁该为此负责?

  陕西德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省防止虐待与忽视儿童协会会员张佩雯说,首先,未成年少年的父母应承担损害赔偿之责。我国刑法规定,14周岁以下的公民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14周岁至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仅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等严重犯罪负刑事责任。

  由于这些少年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其对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由于其强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因此,未成年少年应赔偿受害幼女医药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这些均应由其法定监护人履行。

  这位女律师说,令人担忧的是,由于受某些影视、报刊中色情的影响,加之学校、家庭、社会又缺乏必要的教育和引导,导致正处在青春发育期的青少年对性行为产生好奇心理,发展到对幼女进行性侵犯。更为严重的是,他们全然不知这也是一种违法行为,是法律法规所不容的。“如果不是家长、学校和社会的教育管理手段与方法偏离了法律的轨道,孩子们的心灵如何能够受到如此的污染?”

  另外,这里还应追究少女父母的责任。他们外出打工,一门心思赚钱,却忘记了家长对孩子应尽的教育和监管之责。因此,这些父母已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父母对子女的监护义务的相关规定,未依法对未成年人履行监护责任,为儿童提供其所必需的、与年龄相适宜的照料、教育、监督等,导致儿童的身心健康受到伤害。同时,他们忽视了儿童应有的权利。

  她建议说,现在,农村里外出进城打工的人越来越多,因此,要特别提醒农村的家长们,要加强对留守家中的孩子们的教育和必要的监管;农村的共青团和妇联等组织,也应积极开展一些相关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农村教育管理机构和乡村小学,应打破传统观念,对正在成长发育期的青少年进行必要的性教育,帮助他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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