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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命已同价”是个伪命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42 河南报业网-河南日报

  有着农村户口的11岁小学生方方,在横过合肥市某机动车道时,被一辆轻型货车撞伤。日前,该市瑶海区法院做出调解,将按照城镇居民收入标准和生活标准,由被告金某支付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39502元——这比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足足多了25000元。对此结果,媒体为之雀跃,4月2日的《江淮晨报》称,“安徽交通事故赔偿首次实现了城乡同命同价”。

  然而,我看了这条新闻的感受却是:且慢击掌相庆。方方一案恰恰表明,城乡“同命已同价”还是个伪命题。

  像方方这样能获得“城镇居民标准”的人,其实只占农村户籍人口的一小部分。因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只有“农村户口的未成年人在城镇上学、生活的,人身损害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才能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这意味着,农村户口的“主力军”——成年人,被排在了此等“享受”的范围之外。

  那么,他们中有人如遇不测,又该怎么办?

  该省高法的指导意见倒也想了一些办法,但条件十分苛刻:“能提供在城镇的合法暂住证明,在城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已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的”,可按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

  众所周知,进城的农民工流动性强,大多属短期劳务。所以,仅仅“连续居住、生活满一年”这一条,大多数农民工就过不了关。可见,这个指导意见有点像花瓶,好看不好用。

  “同命不同价”根本原因在于到目前为止,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还没有修改——在该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把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两类来比照,而这正是“同命不同价”的法律依据。现在,要求修改解释的舆论呼声虽很高,有关“动静”人们却还未见到。也许,最高人民法院自有苦衷,比如,与财政、统计等部门的有关划分要保持一致等,但是,不管难度有多大,这个问题都不应再拖下去了。因为,现行的司法解释,不仅充满了形而上学的味道(与千变万化的实际情况相差太大),而且已成为拉大城乡差距的“法律阻碍”。

  600多年前,英国人威廉·奥卡姆为防止无休止的争论伤及问题本质,说出了一句格言:“如无必要,勿增实体。”其含义是,只承认确实存在的东西,其他空洞的概念都是累赘和废话,应当一律取消,这就是有名的“奥卡姆剃刀”。“奥卡姆剃刀”的一个伟大贡献,就在于发现了“将复杂对象剃成简单对象,然后再着手解决”的方法。

  解决城乡“同命不同价”,有关部门不妨也试用一下“奥卡姆剃刀”,抛却繁琐臃肿的划分和对细枝末节的顾忌,真正揪住交通事故赔偿的本质:生命对每一个人都只有一次,对生命的赔偿不能有高低贵贱之分,则今日之伪命题,也许会在较短时间内破解。①2

  □李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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