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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法无禁止”与“法无授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44 南方网
  工人日报网络版 林琳

  媒体载,为了整治行人闯红灯,南京市有关部门拟制定处罚措施:交通民警对行人闯红灯、越线、不走人行横道线等交通违法行为处罚后予以记录,反馈至其所在单位并由这些单位依据内部规章制度,对职员进行教育甚至扣发奖金。

  南京市并非“吃螃蟹”第一人。2006年3月6日,郑州市委、市政府作出决定:今后

对个人交通违章除了进行批评教育、给予经济处罚外,还要将本人与所在单位的评先、福利待遇等挂钩,或者让单位领导去领人、在新闻单位曝光等;是文明单位的,要扣发当事人或全体员工的文明奖,或对单位通报批评、警告、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等……

  这样的制度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各界争议。反对者认为这是交管部门“乱下药”,赞同者认为这是根治闯红灯的“特效药”。且不论这一制度实施后能否起到预想的效果,市政府、交管部门作为行政机关在对违法公民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后,依据“一事不再罚”的司法原则,是否还有权力制定这样的制度来对违法公民进行二次处罚,甚至利用行政权力剥夺其合法收入?

  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是劳动者依据《宪法》、《劳动法》的规定享有的权利。奖金作为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应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交管部门以闯红灯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扣发劳动者的奖金确有“越俎代庖”之嫌。

  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8条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可见,闯红灯作为一种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的处罚种类均有明确规定。“通报单位,扣发奖金”等类似措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有关部门却以“法律并未禁止即可为”作为制定上述处罚措施的法律依据。

  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都遵循着这样一条基本原则:作为公民,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行为即可为之,即法学界通常所说的“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不违法”。而执法机关的行为恰恰与此相反,他们的任何一个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每一个处罚行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条文规定,即“法无授权为禁止”,否则视为违法。但现实生活中,“法无禁止即可为”成为部分行政机关执法的误区。前不久,北京市交管部门在“暗中执法”遭到普遍质疑时作出解释:“交通警察拥有法律赋予的执法权,而法律并未禁止交警使用‘暗中执法’这种方式,因此,这种执法方式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难看出,交管部门套用了“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理,这一“张冠李戴”的“司法解释”造成行政机关大量侵犯公民合法权利的现象。

  “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首要原则。它要求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依照法律授权进行行政活动。没有立法性规定的授权,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法律未规定闯红灯要扣奖金,行政机关就无权要求为之;法律没有授权交警可“暗中执法”,这一执法行为就不具有合法性。“法无授权即禁止”应成为一切行政、司法机关执法的唯一准则。

  作为公民,其享有法律并未禁止的一切行为“自治权”,但现实生活中这种“自治权”并未得到充分体现:夫妻在家里看“黄碟”警察闯入;虐待小猫被暂停工作,接受警方盘问;一个司机在同一地点被处罚105次,罚款上万元……行政权力在“法无禁止”错误概念的驱使下肆意扩张,使公民在行使自身合法权利之时往往不得不面对行政机关的不法侵犯。

  “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法律保障公民自由的基石;“法无授权不可为”是法律规范执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使其依法行政、依法治国的保障。在一个崇尚法治的国度,我们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如果搞错了基本的法律概念,就容易产生诸多滥用“公权”侵犯“私权”的事件。如此说来,“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即禁止”也许应成为全体公民和执法者的座右铭,每日三省。

  权力的慎用与权利的回归不会一帆风顺,但同样值得期待。 (编辑:付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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