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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依靠廉租房解决低收入者居住问题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53 新华网

  文/程春荣

  早在1999年,建设部就出台了《城镇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然而一直以来,廉租住房政策推进缓慢,其建设规模也大大滞后于城市发展。至2005年7月,以《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为标志,廉租住房始得以初步推进。但与此同时,正如建设部4月2日通报所指出的那样,廉租住房政策的落实仍存在突出问题,70个地级以上城

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4月3日《成都晚报》)。

  目前,从理论层面上看,解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问题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提供租房补贴、廉租房、经济适用房。这其中最经济、最公平、最能满足城市低收入者住房需求的制度是廉租房。眼下,很多地方的经济适用房逐步发展起来,解决了一部分较低收入者的住房需求,但同时也带来了“权力寻租”、炒卖房号等一系列问题。

  尽管近期国家实施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部分城市的房价有所下降,但就整体而言,绝大部分城市的房价对于城市低收入者而言仍是难以企及的“天价”,且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得到扭转。

  贫困并不是过错,而消除贫困是政府的责任。让那些买不起经济适用房的低收入人群能有地方住,廉租房是一个有效的办法。在香港,30%家庭靠公屋栖身,同样,在欧洲各国只有一半人有自有房产。因此,从现实情况来看,我们也必须依靠廉租房解决中低收入者的居住条件,改变老百姓“买房方能安身”的观念。

  但现在看来,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实施的情况并不是很好,全国70个地级以上城市尚未实施廉租住房制度,说明当地的政府职能部门缺乏解决问题的魄力和勇气,同时,也表明廉租住房在没有国家法律的支持下,这些地方还在观望和等待。因此,进一步完善廉租住房制度,是保障廉租住房政策的推行的前提条件。

  和谐社会不能忽视社会关爱。而政府为低收入者提供廉租住房不仅是一种关爱,更应是责任政府的有为表现。因此,实现低收入者的“安居”之梦,有赖于政府职能的充分体现,即建立稳定的廉租住房资金来源渠道,尽可能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建立严格的申请审批程序等等。而其中更重要的是,廉租住房应让低收入群体乐其所居。

  正如建设部要求,尚未建立廉租住房制度的市(区)、县,应在年内建立,并纳入省级人民政府对市(区)、县人民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制管理。只要我们的各级政府真正的“以人为本”,确保在公正、公平和公开的原则下使所有居民都能充分享受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福利,实现“居者有其屋”的和谐社会就能够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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