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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错再错后终悔悟 肇事逃逸近一年投案自首获缓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09:56 广西新闻网

  广西新闻网-当代生活报讯(通讯员韦姗婷 陈贞臣)被告人黄一(化名)驾驶摩托车将一名行人撞伤(后抢救无效死亡)后,竟夺路而逃;不料慌不择路撞跌到路边沟里,车毁人伤,被送入医院。更令人想不到的是,他居然再次“消失”。不过,值得肯定的是,他在之后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近日,上林县人民法院对这一交通肇事逃逸案作出判决,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对被告人黄一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黄一系上林县三里镇人,今年39岁,平时来往于上林与宾阳之间贩狗。2005年2月22日晚8时许,被告人黄一无证驾驶无牌两轮摩托车搭载三只大铁笼由宾阳往上林方向行驶,行至省道209线129KM+700M处白圩镇狮螺村路段会车时,撞中行人罗华(化名),致罗华受伤。被告人黄一继续往前行驶了约400米,结果连人带车冲入路边的路沟中。事后经路人报警,黄一及罗华被送至上林县人民医院抢救,其中罗华经抢救无效死亡。后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黄一无证驾驶机动车辆肇事后,未按规定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告公安机关,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黄一经医院治好后即脱控。直到2006年1月5日,负案在身深感压力的黄一主动到公安交警部门投案自首,并与死者家属达成赔偿协议且全部履行。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一无证驾驶机动车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由于被告人黄一肇事后未按规定停车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报告公安机关,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按肇事后逃逸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在批捕期间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且已全部履行,认罪态度老实,确有悔罪表现,且不致再危害社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编辑:黄皓作者:韦姗婷 陈贞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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