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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斜弱势劳动者合情合理合法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0:04 东方网-劳动报

  记者张路宋长星李貌范国忠韩建伟孙明敏

  编者按作为劳动关系一方当事人的企业经营管理者,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草案)》有些什么想法?连日来,本报记者相继对部分外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领导进行了专访。不少被访领导认为,《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强化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将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对企业发展无不利影响

  绝大部分企业认为,现在公布的《劳动合同法(草案)》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许多方面都有所突破和进步,体现了近年来我国劳动合同法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的成果。

  《(草案)》规定,合同终止单位要掏补偿;已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双方未订立书面合同,这种情况下,除劳动者有其他表示,否则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恶意欠薪加倍偿还;单位逾期不支付工资,按应付工资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一些被访的三资企业和民营企业表示,“这些对一个能够自觉遵守劳动法的企业来说,并没有什么不利影响。”

  上海维新制造有限公司总经理汪为光谈到,有关劳动合同的法律出台对搞企业的,既可以作为一面经常照照自己行为的镜子,同时,也是规范企业行为的准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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