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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裁定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0:22 红网-三湘都市报

  2005年,邵阳学院15名2003级学生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被查出请人代考被勒令退学。14名大学生将学院告上法庭(本报2005年10月31日A8版曾报道)。大祥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邵阳学院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没有遵循相关法定程序,判定邵阳学院作出勒令学生退学处分的决定程序违法。邵阳学院不服,于2006年3月提起上诉。日前,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林某14人的起诉,并定为终审裁定。

  一审判决学校败诉

  2005年12月12日,备受关注的大学生状告母校一案一审宣判,邵阳学院对14名学生勒令退学的处分被大祥区法院撤销。大祥区法院认为邵阳学院对学生进行处分时,监考员发现并记录各原告请人代考这一作弊行为的事实是清楚的,但是按照对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的规定,学生违规记录除了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签字确认外,还须经过考点主考签字认定。邵阳学院对林某等人的处分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均没有经过考点主考的认定。法院认为,邵阳学院做出该处分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做出的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一审判决后,邵阳学院的委托代理人表示一定会上诉。

  终审裁定驳回原审原告起诉

  2006年3月初,邵阳学院不服,向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学校处分违纪学生是学校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撤销原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起诉。3月27日,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邵阳学院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处分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目前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还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宜对该类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故本案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实体判决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采纳。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撤销大祥区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原审原告林某等14人的起诉,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林某等14人负担,并定为终审裁定。

  观点

  高校考风非严查不可了

  4月3日上午,几经周折,记者电话采访了肖徐波副处长,他告诉记者,随着高校扩招,大学生素质有所下降,高校考风已经到了非严查不可的地步。近年来,学校下大力气狠抓考风,3年来,受处理的舞弊学生已达500人。此次舞弊的14名大学生都将被学校勒令退学,事实上,从2005年8月起,14名学生就已经没有再上课了。

  勒令退学处分过于残酷

  而小文则告诉记者,他今年原本应该毕业了,但法院的终审裁定下来后,包括他在内的14名舞弊学生将无法毕业。14名舞弊学生中大多来自农村,经济条件都不好,他的学费是父母借来的,事情发生后,他一直没有勇气告诉父母,他始终认为学校重处罚轻教育,勒令退学的处分过于残酷。

  本版撰文记者 尹挺 实习生 黄永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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