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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少女致死少年因未满14岁被释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0:30 大洋网-广州日报

  2003年,一桩恶性强奸案震惊海南省万宁万城镇。当年3月22日下午4时左右,在万宁市万城镇群庄村委会白沙坡村东面椰子园里的菠萝丛中,男孩关城看见同村少女小梦(化名)在蹲着方便,关城顿生邪念。他走近小梦并将她打倒在地,压住了她。小梦强烈反抗,关城就揪她的头发掐她的脖子,最后实施了强奸。事后,关城将小梦拖到1米以外的菠萝丛中,用破烂布将其遮盖后,逃离现场。小梦被家人发现后,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院一审

  未满14岁不负刑事责任

  因为涉嫌强奸罪,关城当日被刑事拘留。当年12月,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决定不起诉,关城被释放。小梦的家人不服,向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不起诉决定被撤销,关城再次被逮捕。

  一审法院认为,关城已构成强奸罪名,但他出生于1989年4月9日,且骨龄鉴定未能明确说出其具体出生时间,因此他未满14岁,未达到我国刑法规定的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由其监护人加以管教,并赔偿小梦家人8万余元。一审判决下达后,检察机关便提出抗诉,仅以关城家属口头申报的出生时间为依据,否定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认定关城不负刑事责任的判决是错误的。该案很快上诉至高院。

  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海南分院抗诉称,两级公安机关的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证明关城犯罪时已经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省公安厅做出的骨龄鉴定证明其年龄为14至16岁。公安部所做出的鉴定为结论,关城的年龄为16±1岁。鉴定是在作案一周后进行的,也就是说,在他作案后一个星期时的年龄最少15周岁,即最小将近15岁。

  公诉机关

  骨龄鉴定已满14岁

  公诉机关称:一审法院以骨龄鉴定没有具体到被告人的具体出生日期,缺乏准确性而不能采用,这种做法不当。公诉机关认为,骨龄鉴定是有科学根据的,鉴定结论允许误差的范围在1至2年之间,不要求也不可能要求精确到具体日期。要求鉴定结论精确到具体日期,实际上既不客观也不科学,是对骨龄鉴定的误解。

  同时,公诉机关认为,万宁市公安机关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上关城的出生日期,是根据家属口头申报的。他们认为,以此证明关城实际的出生时间容易得出错误的结论。

  终审判决

  刑事部分维持一审判决

  关城的辩护人曾梅涛律师认为,骨龄鉴定不能成为认定作案时年龄的根据。只有被告人不讲真实姓名又没法查到户口登记年龄的,才可以委托进行骨龄鉴定。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终审判决,刑事部分维持一审判决,民事部分判处关城监护人赔偿被害人12万余元。(据《南国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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