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经济调查中心征集消费“霸王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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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2:00 生活报 |
在日常消费活动中,作为消费者的我们,经常会遭遇商家各种有失公平的条款。结合消协披露的“霸王条款”,本报经济调查中心从即日起征集消费“霸王条款”。把您听到的、看到的、遇到的或者您认为的“霸王条款”告诉我们,共同为消除这些“霸王条款”、净化消费环境、维护消费者权益而努力。 超出限时就餐时段加收费用或撵客 症状:饭店自行规定限时就餐要求,超出时段加收服务费,对拒绝缴纳服务费的顾客强行哄赶。 点评:此现象多存在于自助餐厅。在顾客进入饭店就餐时,饭店提供的服务、食物和消费者就存在于法律关系之中,饭店没有权利规定顾客的具体消费时间,只要顾客没有过分要求,商家没有增收服务费和强行哄赶客人的权利。 损坏消费场所物品 被高价索赔 症状:消费场所告示:物品损坏要高价甚至天价赔偿。 点评:《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恢复原状主要适应于对财产损害程度较轻的情况,也就是财产的主要部分没损坏,基本功能没有受到大的影响,经过修理可以发挥原有功能。折价赔偿是指被损坏的财产无法恢复原状时,将原财产以现行市场价格减去折旧费所剩余的价值给付受害人。商家高价赔偿规定实质上是有失公平的格式条款,应视为提供物品服务的单位利用自己提供服务的优势和消费者对其服务的依赖,单方规定高于市场价的赔偿费用,获得不当的经济利益。 (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