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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开超市保管箱拎包手机全飞了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2:13 新闻晚报

  晚报讯 读者袁小姐几天前在欧尚超市长阳店的寄放处把拎包存放在保管箱内却不翼而飞,她执意要超市方面承担责任,而超市方面目前只答应补偿100元的商品。

  据袁小姐介绍,3月25日她去欧尚超市长阳店购物,到自动寄包处将拎包寄放,关上保管箱门。购物完成之后,袁小姐输入密码后,柜门却怎么也打不开了,寄包处的工作人员打开门,令袁小姐很吃惊———拎包不见了。超市负责人说,这箱子不是保险箱,这张有密

码的纸条有可能被记数能力很强的人看到了。袁小姐当即报警,民警到后,未发现箱门被撬的痕迹。超市方面查看了电脑记录,袁小姐的拎包在放入保管箱后的仅仅10分钟后就被人取走了。

  次日,袁小姐打电话给欧尚超市长阳店,负责人告诉她,这寄存柜的所有权是“华明电子金属柜厂”的,让她与该厂联系。厂方表示:我们没有任何差错。袁小姐只能再找欧尚超市长阳店,超市同意几天后给回音。3月30日,超市在电话中告诉袁小姐,超市没有错,但可以补偿100元的东西。袁小姐的包是今年1月购买的,价值239元,包内有一部价值1100元的手机和身份证件等杂物,袁小姐认为超市仅仅补偿100元的商品显然是不负责任。

  记者与欧尚超市长阳店取得联系。昨晚,该店给记者的书面回复中这样陈述:消费者在自助寄包问题上,超市没有保管的意思,消费者也没有将物品的占有转移给超市,双方没有形成保管关系,寄包柜物品的安全,应当由消费者自身承担责任。超市在寄包须知中已对可能危及消费者物品安全的事项作出了警示说明,超市已尽到了应尽的义务。超市愿意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确定双方的责任。

  记者采访了上海何贤春律师事务所宦彦峰律师,宦律师表示:超市作为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免费或者是收费的寄存服务,应当保障寄存物品的安全。消费者有权向超市提出赔偿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同时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宦律师还介绍:超市关于“贵重物品不得寄存”的说明,是超市在提供服务的时候的附加条款,但是该条款明显属约定不明。因为不同的人对于什么是贵重物品的定义是不同的,不同的地区对于贵重物品的定义也是不同的。类似“手机”等种类物不能当然地定义为“贵重物品”,而应该根据其价值进行定义。作者:□记者 白华阶摄影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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