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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且看贪官受贿的"三招"和"三原则"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2:57 云网

  邵阳市湘运汽车运输总公司原经理兼党委书记王邦业,5年敛财350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所得赃款赃物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他敛财有“三招”:一是频繁调动中层领导干部,卖官收钱;二是插手每一项基建工程,收受礼金;三是收受客户回扣。他受贿坚持“三原则”:一个是吃不了的不收。他觉得这个钱收了以后会有麻烦,或者引起社会上对他的不利因素,他不收;第二个是不可靠的他不收。他觉得这个人将来对他不利,他不收;第三个呢,办不成事的他一般不收,即使收了,他

也会交给单位纪检部门。

  据报道说,王邦业敛财手段可谓“别出心裁”:如果你不送,不但官位保不住,说不定还要下岗;在任职五年期间,他受贿就达一百多次,金额高达数百万元;更可耻的是,他一面向单位纪检部门交点小钱,一面大肆收受金钱,还挖空心思,最后竟用死人的身份证开户存钱。

  王邦业受贿三招说来也并不新鲜,这也是许多贪官共同使用的伎俩。近几年来,许多单位特别是国有企业和一些行政单位,人事频繁调动,人员频繁换岗,下岗裁员不断。这些措施,我们承认大部分是从工作需要和把工作搞好为出发点的。但是,也确实不乏乘人事变动之机,乘人员调动之时,以及乘人之危,利用下岗裁员的手段,收受贿赂,勒索金钱的。有些事情,你不服气、不相信还真不行,一些人利用调动工作、提职提干之机,明码标价,收受贿赂,社会议论很多。一些人说,你看哪个单位常年四季提干换人不断,人员调动不断,经常放风开始干部竞聘了、换岗了等等,里面一定有猫腻。这话虽然有点绝对,但许多事实验证,也有一定道理。其次,利用大兴土木收受贿赂,已经是犯罪分子常用的手法,从查处的许多贪官问题看,一半以上与此有关。最后,收受客户回扣是商业贿赂的基本表现形式。

  王邦业受贿“三原则”只不过是掩饰其更大犯罪事实的花招而已。这三原则给其犯罪事实打了掩护;给查处带来了难度;给百姓造成了许多假象,“公司里的人说,这个领导不错,一年就退了几万元。一共几年就退了60多万元,当然是个好领导,所以年年被评为公司的廉政楷模。”简直太有讽刺意味了。

  再狡猾的狐狸和花招,也斗不过好猎手;只要你为之,再精心的伪装也会露出破绽。王邦业最后还是走进了囹圄。这也提醒我们,无论贪官的“这招那招”,“这原则那原则”,只要下决心查处,招招都有破绽;不收受贿赂是最主要的原则,其他任何原则都是徒劳的。当然,从贪官们个人原因讲主要是一个“贪”字,害了自己。但更重要的是,许多制度漏洞依然存在。比如:人事上的腐败问题,没有从根本上杜绝一人说了算的情况,对于一把手的监督也没有找到特别好的办法。有些国有企业以及行政单位,在财务管理和监督上还有漏洞。

  因此,我们必须从人事、财务、监督、公开民主等制度上寻找预防腐败发生的根本措施。其实,学习一些国家行之有效的做法也不失为一条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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