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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内部也可异体监督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3: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4月3日,四川媒体刊登一篇报道:四川资安公路瘫痪数月,交警请求曝光政府不作为。4月1日,当四川新闻网记者途经资阳市安岳县到内江市资中县的干道资安公路时,一位练姓民警愤怒地要求记者曝光当地政府的不作为。我从这条新闻中读到这样的信息:行政机关内部“异体监督”机制有可能逐渐形成。

  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一般可分为同体监督和异体监督(也叫第三方监督)两大类。

同体监督就是指行政机关用自己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自我监督(包括内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异体监督是指来自于社团法人、中间组织、新闻媒体和民众个人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

  一般来说,同体监督的效果是非常有限的,所以,对行政行为的必要制约,治本之策还是要逐步加大异体监督的分量。但是,从上例一个普通交警要求新闻单位对本县有关部门的行政不作为进行曝光这一事件中,我却发现,其实监督形式也是可以再细分的——行政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的监督,相对于社会第三方监督而言,是同体监督,但在相对独立的政府各部门之间,又何尝不是另一层次的异体监督呢!

  过去我们认为,只有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之间的相互制约、平衡和监督关系,才可能形成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其实,行政机关同样是由内部不同的“异体”所组成,它们之间同样存在着不同的利益关系和观念,同样是可以实施机关内部异体监督的。

  练姓民警的行为,不管是出于什么动机,都具备一定积极意义。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无疑代表了一种趋势。当然,这样的趋势要成气候,还有赖于一系列观念的更新和规章制度、激励机制的建立。

  □朱达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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