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俊超获14万多元国家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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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3: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
本报讯昨天上午,记者获悉,冤狱6年的禹州青年王俊超已获得禹州市人民法院支付的14万多元国家赔偿金。 “法院是按照我们双方的协议支付的,总共是144766.44元。”昨天上午,王俊超告诉记者,3月28日下午5时许,禹州市委、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及禹州市花石乡政府有关负责人来到他的家蜂王湾村,通过该村村委将一张14万多元的现金支票交给了他。“拿到赔偿金 后,我心里很平静,觉得这个事总算有了个结果。”王俊超说,他并不特别看重这笔钱,如果让他在14万元和自身清白之间做选择的话,他肯定选择后者,“钱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一个人的名誉。”1999年11月,禹州市人民法院以奸淫幼女罪,判处王俊超有期徒刑9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随后,王俊超被送往郑州监狱服刑。2005年8月3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当天作出判决,宣告王俊超无罪,王俊超被当庭释放。2005年10月,承办“王俊超案”的禹州市两名民警被新密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王俊超提起国家赔偿请求。今年3月20日,王俊超与赔偿义务机关——禹州市人民法院正式签订了国家赔偿协议,依照协议,在2006年4月4日前,该法院向王俊超支付144766.44元国家赔偿金,并以适当方式向王俊超致歉。(本报于2005年8月29日起对此进行了连续报道)。 王俊超说,他打算先用这笔赔偿金为家里盖座新房子,然后把多病的父母送到医院做全面检查,“爹娘为我受了很多苦,他们至今还住在破房子里。等新房盖好后我再考虑相亲的事,找到合适的就早些成家,不让二老再为我操心了。”他说。 昨天中午和下午,记者两次与禹州市人民法院行政庭一潘姓法官取得联系,核实王俊超获得国家赔偿一事,该法官却不愿透露详情。□记者孟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