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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动了老人的遗体和赔偿金?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3:52 河南报业网-大河报

  

谁动了老人的遗体和赔偿金?
一位老人因一起车祸离开人世。然而在处理老人后事时,事情却突然变得蹊跷起来:手拿县交警大队下发的“尸体处理通知书”到公安机关领取赔偿金时,亡者的亲生儿子却发现赔偿金已经被他人领走,先父的遗体也不翼而飞。

  事隔两年后,一盒写着故去老人名字的骨灰意外地出现在百里之外的异地火葬场。火化档案中显示,老人故去后,有人从公安机关也领取了一份“尸体处理通知书”。让人震

惊的是,这份“通知书”下发的时候,老人尚在人世……

  老人死后

  有人替儿子领走了死亡赔偿金

  3月25日早上6时许,喜欢晚睡早起的郸城县某村村民朱子兴就已经起床了。他像往常一样把日历从墙上取下来,撕去了“3月24日”这一页。“一天,两天……快到清明节了,又该给咱爹送点钱了,不知道他老人家能不能收到?”朱子兴一边翻着日历,一边对正在做饭的妻子说。

  “听说下个月市里有个‘市长接待日’,要不你再给市长反映反映?咱爹死后还有两三万元的赔偿金呢,你看儿子又从学校写信要生活费了,咱家可真没钱了。”厨房里传出了妻子的抱怨声。

  年过半百的朱子兴,3年前经历了丧父之痛。2003年5月8日,朱子兴的父亲、时年70岁的朱守全老先生,在郸城县城西环路一处没有人行横道和信号灯的地方,横穿马路时被一辆急速行驶的红色无牌证摩托车当场撞飞。120急救车随后赶到,把撞成重伤的朱守全送往医院抢救。当晚,朱子兴便和两名亲戚赶到医院照顾父亲。

  5月12日下午,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朱守全撒手人寰。第二天上午,郸城县交警大队民警王鹏等人专程赶到医院对尸体进行了法律意义上的确认,并当场向朱子兴下发了编号为“200300023”的“尸体处理通知书”,要求其10日内到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事宜。

  第二天,朱子兴赶到郸城县交警大队,接受办案民警对交通事故的调解。然而由于肇事方当天没有到场,调解没有进行。也就在此时,朱子兴才得知,自身没有驾驶证、所开车辆亦没有牌证的肇事者谢某没有被警方控制。尽管对警方的做法表示了强烈不满,但是希望得到肇事方更多赔偿金的朱子兴并没有深入追究此事。

  据朱子兴介绍,5月15日一大早,没有等到上班时间,他便赶到郸城县交警大队。经过了一个小时的等待,办案民警上班后的一句话险些把他气晕过去。“你爹那个案子已经处理完了,你不用来了,已经有人把死亡赔偿金领过了,其他手续也都办完了。”简直不相信自己耳朵的朱子兴,以为这是民警的一句玩笑话。

  在朱子兴的追问下,办案民警才告诉他,一个叫“鲁学亮”的男子已经领走了死亡赔偿金,并办完了所有事故处理手续。“我是朱守全的儿子,死者是我的父亲,这儿子还有人抢着当的吗?”朱子兴感到奇怪。

  离婚之后

  姐夫替岳母领走死亡赔偿金

  “你看,这是不是离婚证?这能不能当离婚证用?”3月23日下午,朱子兴拿着一张发黄的“协议”问记者。

  这张发脆、泛黄,还散发着霉味的“××公社”信笺上密密麻麻写满了字,其中还有繁体字,末尾处写着这份协议签订的时间“1965年×月×日”。这份协议的大致内容是:朱守全和妻子刘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夫妻二人生育的两个孩子作以下安排:女儿(姐姐)朱桂芝由刘某抚养,儿子(弟弟)朱子兴由朱守全抚养……这份协议是在当时特殊的历史背景下,由乡一级司法调解机构作出的“离婚调解协议书”。

  一些专家告诉记者,尽管这份“离婚调解协议书”从内容到形式都非常不正规,还存在很多无法证实、也不可能证实的问题,但是在特定的背景下,它具有“无可争议的法律效力,至少可以证明夫妻离婚的事实和双方抚养孩子的义务”。

  在朱子兴孩童时的记忆里,这份协议达成后不久,十几岁的姐姐就牵着妈妈的衣襟“坐上绿皮火车,去新疆了”,而刚10岁的朱子兴则留在老家和庄稼地打了一辈子交道。朱子兴告诉记者,带着姐姐去新疆后,妈妈很快又结了婚,但她对姐姐并不好。“因为没有多长时间,姐姐回到郸城,并到县城一个机械厂工作。”几年后,回到老家的朱桂芝便结了婚。

  而前文中那个领走死亡赔偿金的男子鲁学亮,不是别人,正是朱桂芝的丈夫。

  钱领走后

  交警大队上下均称“没有问题”

  在郸城县交警大队向记者提供的一个档案袋内,记者发现了一份公安机关的格式“委托书”。在“委托人”一栏内,赫然写着刘某的名字;而在“被委托人”一栏内,“鲁学亮”的名字以“母婿”的名义写了进去。郸城县交警大队一位叫侯坤的中队长向记者这样解释这份“委托书”:“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在死亡赔偿金继承序列中排在第一位,其次才是子女。事发后,刘某委托他人到公安机关领取丈夫的死亡赔偿金,以及和肇事方协商赔偿事宜应该是被允许的、也是优先的。”办案民警王鹏补充说,接到刘某的委托后,他还专门到刘某的住处进行了核实,但没有发现问题。应该说,公安机关已经尽到了调查义务。

  交警大队大队长高洪生告诉记者:“我们对这个案件的定性是准确的,也是没有问题的。朱子兴为此经常告状,精神似乎有些‘不正常’。”

  既然交警部门从大队长到办案民警,都认为案件的定性是“没问题”的,那么鲁学亮当年从交警队领走死亡赔偿金似乎就可以理解了。

  但交警大队“没有问题”的说法,遭到了朱子兴的反驳:“父亲死后,交警大队在医院当着我的面验了尸,并向我下达了‘尸体处理通知书’。他们13日下达的,我14日去接受处理时,肇事者没有赶到现场。奇怪的是,当天晚上交警大队就办理完了我母亲和姐夫的‘委托书’,并且和肇事者达成了赔偿协议。最关键的问题是,我母亲和父亲已经离婚40年了,她有什么权利委托别人处理前夫的死后事宜?我不能相信,交警队连离婚这样重要的事情都无法调查清楚。”

  火化之后

  又发现一份“尸体处理通知书”

  据朱子兴说,就在他为父亲的赔偿金和交警队“理论”时,忽然想起了还在医院太平间内父亲的尸体。因为天气较热,朱子兴决定先把父亲的尸体运回安葬。但他赶到医院时,却发现尸体不翼而飞!医院答复是:尸体已被人运走。

  按照规定,交通事故亡去的人,其家属要从医院领走尸体或到火葬场火化尸体时,必须持有交警队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让朱子兴感到奇怪的是:“通知书”一直在自己的手里,别人怎么可能从医院领走自己父亲的遗体?而院方却坚称:领走尸体的人手中确实拿着公安机关出具的“尸体处理通知书”。查阅了院方的存根后,朱子兴发现所有的签名都是“鲁学亮”。

  意识到姐夫在这件事中是重要参与者的朱子兴,随后要求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此事(事情发生时,朱桂芝由于其他案件被司法机关控制;由于家庭原因,朱子兴常年不与鲁学亮来往),然而鲁学亮表示“所有事情都得等朱桂芝恢复自由后,让她出面解决”。

  3月21日,记者就此事采访鲁学亮时,鲁的回答是:“当时老爷子的尸体一直放在医院,马上就要腐烂,所以我就尽义务拉到火葬场了。至于警方出具的证明手续,我敢保证没问题,就是有问题,也是公安局的,我不清楚。”

  经过种种努力,2006年2月份,朱子兴终于得知父亲的尸体是被拉到鹿邑县火葬场火化的,骨灰被寄存在火葬场内。随后,郸城县交警大队也派人和朱子兴一道赶往鹿邑县火葬场,查阅火化档案。

  据当时随同朱子兴一起去火葬场的一位政府工作人员回忆,他们在档案里发现了另一份“尸体处理通知书”。这份“通知书”的下发日期是“2003年5月8日”,也就是朱守全老人出事故的当天。但让人奇怪的是,事故当天朱守全老人并没有故去,而是在抢救了4天后去世的。

  侯坤中队长对此的解释是:“这是工作人员的失误造成的,绝没有其他让人遐想的内容。”

  最新进展

  是否有人更换火化档案?

  为了进一步弄清事情真相,3月22日,记者专程赶到鹿邑县火葬场再次查阅了朱守全的火化档案。

  但和众多见证人的说法不一的是:记者发现,火化档案中“尸体处理通知书”的下发日期竟然是“2003年5月13日”,而这个日期和朱子兴手中的“通知书”日期是一模一样的,唯一不同的是,这份“通知书”上没有统一编号。如果首次查阅火化档案的几位见证人没有向记者撒谎的话,这应该是公安机关为同一具尸体开具的第三份“尸体处理通知书”。

  鹿邑县火葬场的李场长一开始向记者坚决表示:“火化档案没有人擅自修改。”但几个小时后,李场长却给记者打来多次电话表示:“郸城县交警大队的两名同志确实来过这里,并且以‘原来的通知不准’为由,抽走了原来的那份‘通知书’,并更换了一份新的‘通知书’。”

  朱子兴对交警大队的处理结果很不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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