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赔偿公共设施致害 具标尺性意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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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04日14:12 信息时报 |
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它是执政为民的体现。从法律的角度上,它则有助于推动将“公共设施致害”尽早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李龙 李龙时报评论员 广州近十年来最严重的南岸路爆水管事件已经全面恢复,目前最引人关注的就是受 损的600多家装饰材料商铺的赔偿问题。不过,在事故当天,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和自来水公司就明确表示,要进行相应赔偿,至少给受损档主吃下了一颗“定心丸”。这应该是广州市具有标尺性意义的公共设施致害、政府部门担当赔偿责任的管理认错。如果真能以此为先例,开创一个公共设施致害的政府赔偿责任制,无疑会让广州又一次在立法上走在全国的前面,也让广州市民享受到真正的法律和制度保障。 自来水管爆裂,从外层原因来看,具有相当的偶然性。但是细究起来,水管爆裂的偶然性之中也隐含着一定的必然性。爆裂的水管是上个世纪六十年代的,由于年久失修,再加上附近地面的交通压力聚加,才导致爆裂。因而,从内在原因来说,有关部门应当负有管理失职的责任。 作为公共设施的地下管道,自来水公司负有直接的管理维护之责。自来水公司也称,每年都会投入7000万~1亿元用于水管改造。但每年有如此巨额的投入,为何还会有许多老化的水管在旧城区继续使用?为何还能对这些老化的水管长期失去维护修理? 话虽这样说,然而在《国家赔偿法》并没有将“公共设施致害”纳入赔偿范围的法律背景下,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和自来水公司迅速承担起补偿责任,就显得尤为可贵。从行政管理的角度上,它已不是一般的公共设施致害过错的揽责,而是执政为民的体现。从法律的角度上,它则有助于推动将“公共设施致害”尽早纳入《国家赔偿法》的范围。 |